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会计监管动态2026年第3期(总第12期)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发布日期: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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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kuài)服务频道
(一)市场发展动态
1.北交所推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国九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要求,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能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2026年4月30日正式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以及配套的12件指引和7件指南,推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业务。
2026年7月10日,北交所首批私募债挂牌仪式在京举办,首批6只私募债正式挂牌。首批私募债的发行人涵盖京津冀区域重点企业、山东省级国企、科创投资平台、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民营上市公司等。债券发行规模合计27.6亿元,债券品种包含科创债、乡村振兴债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等贴标债券。推出私募债业务,是北交所丰富债券产品体系,服务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促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
下一步,北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在债券市场建设方面,将着力加强债券产品和服务创新,推进债券回购、做市等功能建设,更好满足市场需求;完善债券全链条监管制度机制,不断提升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推动市场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强化股债协同服务,凝聚改革发展合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证监会就完善北交所上市公司再融资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再融资办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并于2026年7月3日公开征求意见。
《北交所再融资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完善简易程序制度。将简易程序融资金额提升至两亿元,在由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基础上增加临时股东会授权。将简易程序证监会注册时长由15个工作日缩减至7个工作日。二是完善储架发行制度。明确信息披露工作规范程度较高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储架发行。延长储架发行注册批文有效期为2年,将储架发行首次完成时间调整为取得注册批文后一年内,并取消首次发行数量限制。明确储架发行均为竞价发行,每次发行均应符合《北交所再融资办法》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三是优化发行定价机制。对于全部认购对象为控股股东等四类投资者的锁价定增,将定价基准日限定为“发行期首日”。四是简化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定增条件。除保留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会认可、实控人及控股股东最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项负面条件外,其余条件不再适用。同时,将此种情形的限售期延长至36个月,加强对实控人的制度约束。五是完善战略投资者制度。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公募基金等中长期资金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积极支持中长期资金参与再融资,并要求相关管理人应当对上市公司产业发展具有深入了解,能够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六是完善自办发行制度。自办发行是新三板、北交所特色制度,对面向前十名股东、董事、高管、核心员工的小额发行,无需提供保荐文件和法律意见书。为提升自办发行制度的便利度,将融资金额上限从两千万元提高至五千万元,推动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本次配套修改4件规范性文件,分别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9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配套规范性文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是强化募集资金使用的信息披露要求。在第49号、50号准则中增加前次募集资金变更后及本次募集资金是否主要用于主业的披露要求。二是明确储架发行分次发行的披露安排。按照《北交所再融资办法》关于储架发行的规定,修改第49号准则,明确上市公司分次发行的,应当披露分次发行安排。三是明确战略投资者披露和核查要求。第49号准则增加上市公司应披露战略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并明确中介机构应当核查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在第52号准则中明确申请文件应包括审计委员会关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专项意见。四是调整财务报告有效期的要求。修改第52号准则,取消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有效期的要求,即在审期间,年报、半年报对财务数据有更新的,允许北交所上市公司申报材料直接援引更新后的内容。修改第56号准则,将重大资产重组财务报告有效期由“6+1”延长至“6+3”,相关安排与沪深交易所保持一致。
(二)监管服务简讯
1.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执业问题
近期,我所司对审计机构执行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北交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过程中存在的执业问题进行了梳理,主要涉及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对异常事项保持职业怀疑,如未对公司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中错别字、格式异常,银行回单中错别字、对手方开户行名称与银行日常命名规则不一致等方面存在的明显异常情形予以应有的关注,未发现公司长期伪造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回单用于虚构销售收款、采购付款的情况。
二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如执行的收入循环控制测试抽取的部分测试样本存在收入跨期控制偏差,但相关底稿记录控制测试结论为“未发现偏差,控制运行有效”;又如,在实施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中,实际选取的测试样本数量,未达到《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中关于人工控制测试最低样本量的要求。
三是收入、成本、存货等重要科目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未关注到公司与某客户的销售合同中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未充分关注公司向关联方客户提供的零配件加工服务成本中仅归集了制造费用,未考虑直接人工成本的情况;又如,在利用专家工作开展存货监盘时,未充分关注专家所使用重要假设、原始数据、测量方法、测算过程及形成结果的合理性。
四是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如对部分固定资产实施审计调整后,未关注相关调整对房产税计提金额的影响,未执行充分复核程序,未发现财务报表中“税金及附加”及相关负债科目列报金额不准确。
2.审计机构执业信息公示
2026年7月30日,我所司于官网发布了89家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在北交所及新三板市场的执业信息,包括首次执业时间、承接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公司审计数量、北交所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数量、申报挂牌审计公司业务数量、挂牌公司年报审计数量以及受到我所司自律监管措施情况,便于市场主体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交所与新三板的执业情况,提升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的透明度,强化声誉约束作用。
(三)监管服务问答
问题:注册会计师承做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审计业务,该公司上市后,该注册会计师还能为其连续提供几年审计服务?
解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以下简称《独立性准则》)相关规定,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发行股票或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
目前,所有北交所上市公司均来源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而挂牌公司本身属于公众利益实体,在执行挂牌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就应遵循《独立性准则》关于审计轮换的规定。如果审计客户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那么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仍需要满足该公司作为挂牌公司时适用的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时间要求,且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也就是说,当公司上市时,若注册会计师已在该公司挂牌阶段为其提供x年审计服务,则该注册会计师为公司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为(5-x)年与2年孰短。
二、案例解析
(一)预付账款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问题
1.案例背景
A公司20X5年末预付账款余额320万元,账龄均为2年及以内,未计提减值准备。A公司20X5年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200万元,坏账准备120万元,较上期大幅增加,其中账龄2年以上款项余额90万元,系由预付账款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所致。A公司以需求变化、供应商无法按约交付有关采购材料等原因,判断有关采购合同已实际终止履行,故将向供应商预付的材料采购款于20X5年末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并按100%计提坏账准备。
2.问题
A公司将长账龄预付账款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并按100%计提坏账准备的做法是否恰当?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预付账款为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预付的款项,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不是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因此不属于金融资产,相关减值应适用资产减值准则。其他应收款属于金融资产,相关减值应按照金融工具准则规定进行处理。
就该案例而言,A公司应首先分析预付账款挂账的具体原因,有关交易是否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及商业实质;其次,A公司应结合采购合同条款等,审慎分析在公司需求变动、供应商未履约的情况下能否解除合同,以及解除后是否具备无条件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若A公司未与供应商正式签署解除协议,难以依据合同条款判断是否具有无条件收取现金的合同权利的情况下,A公司不应仅凭单方面主观判断认为有关采购合同已终止而将预付材料款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A公司应继续将有关款项作为预付账款进行核算并按照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规定考虑有关款项减值事项。此外,A公司至少应在支付有关预付账款后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审慎评估有关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并考虑是否存在减值风险,而非待账龄达到2年以上时,才考虑减值事项。
(二)长期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问题
1.案例背景
B公司主营业务为数字化解决方案,20X2年底其与C客户签订合同,向其提供数字平台建设服务,合同价款总额5,000万元。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X3年6月底向C公司交付有关数字平台,C公司应在B公司交付数字平台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1,000万元,于20X4年至20X7年间每年6月底前分别支付合同价款1,000万元。有关数字平台建设服务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控制权在C公司验收后转移。考虑到C公司付款时间和数字平台交付时间之间的间隔以及现行市场利率水平等,B公司认为有关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20X3年6月,B公司如期向C公司交付有关数字平台,并经C公司验收通过,B公司即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金额确认了收入,并按应收合同价款确认长期应收款。因业绩承压、资金紧张等原因,C公司应在20X5年6月30日前支付的1,000万元款项直至20X5年底仍未能支付。对于该笔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B公司参照应收账款账龄组合1年以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率5%计提坏账准备,且未考虑未到期部分款项预期信用损失情况。
2.问题
B公司长期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是否充分恰当?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长期应收款,企业可以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也可以选择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
通常情况下,对于同一合同中包含的分期收款安排,当其中某一期应收款项发生逾期时,通常表明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变化。就该案例而言,B公司在考虑长期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审慎评估C公司的信用风险状况等,整体估计长期应收款的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不应仅考虑已逾期部分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且以应收账款组合账龄1年以内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长期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的做法缺乏合理依据。
(三)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会计处理问题
1.案例背景
D公司20X5年末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余额200万元,系对E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持股比例5%。D公司认为,其拟长期持有对E合伙企业的投资,而非短期买卖赚取差价,具有非交易性的特征,因此,将对E合伙企业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列报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根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E合伙企业共有合伙人10名,存续期为7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存续期,但截至20X5年末各方合伙人未就是否延期事项作出进一步安排,合伙企业不承诺返还投资本金或进行固定分配,清算时按净资产份额进行分配。
2.问题
D公司将其对E合伙企业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处理是否恰当?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中,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对于发行方来说,满足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对于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如可回售工具、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因从发行方的角度而言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只是作为权益工具列报,因此投资方持有的此类特殊金融工具投资不能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就该案例而言,E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虽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延期,但基于现有情况无法判断合伙企业的存续期是否可无限延长。同时,从发行方E合伙企业的角度,D公司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实质上为E合伙企业应承担的负债,因此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基于背景信息,D公司将其持有E合伙企业投资份额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依据不充分。
(四)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问题
1.案例背景
F公司期末存货中存在部分自主研发形成的专用设备,库龄2年及以上,因无公开报价、无活跃市场、未取得销售合同等原因,公司按照库龄法计提该部分存货跌价准备,其中库龄1年以内不计提,库龄1-2年计提比例为30%,库龄2-3年计提比例为70%,库龄3年以上计提比例为100%。
2.问题
F公司以库龄法计提自主研发形成的专用设备存货跌价准备的做法是否恰当?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持有的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针对该案例而言,F公司应当首先分析有关专用设备存货无公开报价、在较长时间内未能取得销售合同的具体原因,并考虑前期将有关专用设备确认为存货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其次,F公司应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合理确定专用设备的可变现净值,而非简单适用库龄法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五)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1.案例背景
J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分装设备生产与销售,根据合同约定及企业习惯做法,J公司通常向客户提供2年的保证类质量保证。质保期内,J公司为客户提供设备故障维修、零配件更换等售后服务。20X2年-20X5年,J公司每年发生的质量保证相关支出约100万元,公司以产品质量稳定、质保支出金额不重大、未来期间发生大额质量保证赔付的可能性较低等为由,过往年度均未就保证类质量保证计提预计负债。
2.问题
J公司未就保证类质量保证计提预计负债的做法是否恰当?
3.具体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供的质量保证的性质进行分析,对于不能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的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就该案例而言,J公司根据合同安排及以往习惯做法,为客户提供2年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且过往年度公司均发生过一定金额的质量保证支出,在此情况下,公司应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关于预计负债确认的三个条件,即现时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考虑其是否应当就有关保证类质量保证计提预计负债,仅以产品质量稳定、金额不重大、未来期间发生大额质量保证赔付的可能性较低为由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审慎性存疑。
三、行业政策
(一)全国人大修改《注册会计师法》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注册会计师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在保持现行法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不变的基础上,聚焦加强党的领导、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等方面,着力解决审计造假等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加强党的领导。在总则中增加规定:注册会计师行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二是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增加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明确注册会计师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出具虚假报告;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等,不得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出具报告;不得冒用他人名义执业;不得采用强迫、欺诈、贿赂、恶性低价竞争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三是完善监管措施。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由“先照后证”调整为“先证后照”,即申请人先申请执业许可,再凭执业许可领取营业执照,同时,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服务实施准入管理;明确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并规定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增加关于加强审计档案管理的内容;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四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违规出具报告的处罚额度由现行法的最高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提高至十倍;情节严重的,暂停业务直至吊销执业许可;明确因出具虚假报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终身禁业。增设违反执业禁止性规定以及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串通、唆使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五是删去审计事务所和注册审计师相关内容。
(二)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
202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财会〔2026〕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0号》)。
《解释第20号》主要就以下两个问题进行了实务指导:一是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和合同挂钩工具的含义,细化了有关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的判断原则。企业首次执行该解释有关规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累计影响数调整2026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数据。二是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明确了可兑换性的定义及评估要求,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等。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的规定时,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但需按规定进行衔接处理。
《解释第20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解释施行日新增的由该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按照解释进行调整。
(三)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
2026年6月2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6年第二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共8项实施问答和1项应用案例。
具体包括:一是配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实施问答1项,明确补偿性资产与或有对价的区分。二是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实施问答2项,明确针对联营企业首次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统一会计政策相关问题,投资方针对联营企业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时权益调整的会计处理问题。三是政府补助准则实施问答1项,明确政府补助类型判断。四是借款费用准则实施问答2项,涉及新矿产资源法下探矿权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定制设备预付账款专门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五是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实施问答1项,明确处置唯一子公司以后年度财务报表编制问题。六是其他实施问答1项,明确一般用电企业电费发票中“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否计入税金及附加。七是配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应用案例1项,对补偿性资产在购买方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提供具体示例。
2026年7月2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相关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
具体包括:一是配套《解释第20号》中“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的实施问答4项,明确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判断、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及合同挂钩工具相关评估的重点原则与具体方法。二是配套《解释第20号》“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的实施问答1项、应用案例3项,明确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方法的选用无优先次序,并结合典型业务场景提供评估可兑换性、估计计量日即期汇率的具体示例。
(四)财政部修订印发新列报准则
2026年8月5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新列报准则)。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本次修订的核心内容如下:一是优化利润表结构。将企业利润表中的当期损益划分为经营、投资、筹资、所得税费用、终止经营五个类别,并新增“经营利润”、“经营及投资利润”、“持续经营利润”等合计项目,以便于更加清晰有效地区分企业利润来源、分析企业财务业绩,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结构性。二是引入管理层业绩指标披露要求。新列报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正式公开的书面资料中,使用了并非会计准则要求列报的损益类合计项目,用于向使用者提供管理层对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看法,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管理层业绩指标,在附注中进行单独披露,并披露其内涵及计算方式等。三是明确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等原则。新列报准则对财务信息的汇总与分解提出了更为明确和细致的原则,要求具有共同特征的项目应当汇总列报,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当分解列报,且项目归集的方式不应当导致重要信息被模糊处理或者信息的可理解性被降低等。四是完善“重要性”的定义。新列报准则对“重要性”的定义进行了修订,明确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错报或模糊处理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其中,“模糊处理”为新增条件,是指相关信息虽然存在于财务报表中,但因其呈现方式不恰当,导致使用者难以获取或理解重要信息,从而产生与省略或错报相似的影响。该修订提出了更加严格、完善的“重要性”判断标准,也与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