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证监局会计监管通讯2022年第1期
编者按
为加强安徽证监局与辖区内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与评估机构会计审计专业交流,优化服务机制,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全面提升服务资本市场的能力,安徽证监局不定期编印《安徽证监局会计监管通讯》,通报辖区会计监管有关信息。
欢迎各单位对我局会计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及分享典型案例。投稿邮箱:<wangxm3@csrc.gov.cn>
【检查通报】
2021年,我局对8个审计项目、2个评估项目开展了现场检查。结合我会现场检查情况,我们关注到当前年报审计、评估执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一)内部治理方面
一是内部管理不完善。业务接受或保持审核流程约定不明确;拟接受项目评价环节内控执行不到位;部分高风险项目的接受与保持、报告出具未经质量风险控制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审批;相关委员会会议记录不符合规定;报告签发权限约定不明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记录;部分合伙人未按时缴纳风险储备金,未按规定足额提取执业风险基金;合伙人盈余分配方式与内部制度不一致;合伙人考核制度以承接和执行业务收入为主要指标,质量控制等指标权重设计相对较低;未实施统一的合伙人业绩考核政策与标准;利润分配未全面体现以质量为导向;合伙人以下员工的绩效奖金由各审计业务部自行确定。
二是独立性不足。部分员工及其直系亲属存在买卖执业项目股票的情形;部分签字会计师未按事务所规定进行轮换;合伙人在外任职、投资情况申报不完整;未对项目组全部成员进行独立性检查。
三是业务监控有待进一步完善。审计底稿未按期归档;
未周期性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合伙人考核评分与内部检查结果关联度低;会计师事务所未及时根据执业质量检查发现问题修订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二)质量控制复核方面
一是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流于形式,不同复核人提出的复核意见存在完全相同情形,复核人员未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复核意见;二是未见实质性实施项目复核的证据,全程风险跟踪复核的执行管理未留痕;三是独立复核人独立性机制不完善;四是未对已识别出的风险和差异情况予以关注。
(三)业务承接阶段
一是公司重要组成部分审计项目的分类标准与法规对证券业务的划分要求不一致;二是业务保持评价日期晚于业务承接日期;三是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时间晚于签订业务约定书时间;四是部分业务约定书未填写签约日期;五是部分风险级别高的项目仅有项目合伙人签字确认承接,无质量控制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六是业务承接评价表和业务保持评价表填写简单,项目组对于客户的风险事项描述不充分,不利于复核人员进行复核;七是对于IPO立项的项目,未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书,立项资料过于简单。
(四)计划阶段
一是未充分识别公司财务报表层次存在的风险,未清晰区分会计报表层面与认定层面风险,未说明是否存在特别风险;二是审计计划和策略中认定的重大错报风险领域不相符,总体审计策略无项目合伙人签字;三是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未恰当记录存在的控制偏差,未见相关索引号对应的底稿;四是未将部分重大交易事项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未对该风险实施审计程序;五是在确定重要性水平时,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充分记录在选定基准和百分比时所考虑的因素;六是在执行采购与付款循环、工薪与人事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内控测试时,未见了解和评价并测试部分内部控制,未对公司编制流程进行了解和评价,样本数量的设计过程缺失,样本的选取过于集中;七是风险评估底稿填写不完整或填写错误;八是部分细节性测试缺少支持性文件或索引错误;八是未见编制控制缺陷汇总表并评价,未见与公司管理层或治理层沟通该缺陷及内控缺陷整改应对措施。
(五)执行阶段
一是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下属子、分公司部分银行账户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获取相关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信用报告等;银行存款询证函回函日期滞后于审计报告出具日期;底稿未见对公司开户行的回函;对新开立银行账户未获取银行开户申请单;对当年销户的银行账户未获取银行账户销户证明,且未对当年销户的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底稿也未见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未对已注销及零余额账户执行函证程序;未对部分函证程序保持有效控制;部分银行账户未获取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未对银行回函不符事项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是往来款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往来款项明细表中金额与发函金额不一致,但被询证单位回函相符,底稿中未记录金额不一致的原因;供应商对往来款项交易发生额及余额的回函显示不符,未见对回函不符事项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部分往来款项询证函回函盖章存在异常;未对多个期末余额大于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的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未考虑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应收账款截止测试选样方法存在瑕疵;部分回函日期晚于报告出具日期;应收账款替代测试针对性不足,差异解释审计程序不充分,未关注到替代测试的异常情况。
三是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营业收入变动情况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未说明营业收入大幅变动的合理性,未对营业收入出现负数的原因进行说明;部分交易单无签字及签收日期,核查程序执行不充分;部分营业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部分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公司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审计未予以关注并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对收入确认时点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部分收入细节测试针对性不足,未见样本选取标准。
四是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公司期末存货执行跌价测试程序;未见获取充分审计证据以说明原材料不存在跌价准备;未见说明项目减值测试时预计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成本的相关依据;未见对研发投入可加计扣除的金额与研发费用的差异金额及差异原因予以关注;未见对存货从盘点日至报表日的收发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部分存货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结论与公司实际情况不一致,未对异常事项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关注公司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与会计政策不一致。
五是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货币资金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境外现金盘点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发生额较大、期末余额较小的银行账户执行双向测试等审计程序。
六是生产性生物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子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数量信息进行核查;针对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事项,未对报废资产数量、报废资产处理情况及处置费用进行核查;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报废资产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七是商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并复核商誉减值测试相关参数的合理性;在商誉审计过程中对评估报告复核程序存在缺陷。
八是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期初余额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就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减值测试未履行相关审计程序;对于已质押的定期存款未实施检查核对等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未披露关联交易并提出异议;未对职工薪酬大幅波动情况进行恰当分析并说明合理性;未对新增固定资产采用分层抽样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及评价;未对对外担保披露不充分问题予以充分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公司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发表的审计意见缺乏依据;未对聘请的评估专家工作执行复核程序,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确定相关事项的合理性;采用净资产法作为确定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的基准,未见获取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选取的基准数字来源不明;未见获取对联营企业出售前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权益法调整的财务报表资料等;底稿中未见对同一性质款项分别放入不同科目的原因说明;未对年报披露中部分科目列示不当情况予以关注;未见对公司部分管理人员的访谈记录;未对保留意见涉及的客户执行现场走访,未获取经客户盖章、签字确认的访谈记录;上期保留意见涉及的保留事项未完全消除,出具的标准审计意见不恰当;部分工作底稿的被审计单位和执业审计机构名称记录有误、编制日期和复核日期记录有误、缺少支持性文件或索引编号错误;管理层声明书仅见法定代表人盖章,未见其签名,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主管本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和总经理未签名盖章;与治理层沟通函仅有公司授权代表签字,事务所和签字会计师未盖章。
(六)报告阶段
一是未披露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二是专项说明中未说明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未披露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未披露重要性水平内容是否发生变化;三是广泛性判断过程不充分;四是审计报告格式和内容不符合相关审计准则;五是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不符合有关规定;六是审计报告中部分事项披露不全,关键审计事项段部分金额披露不清晰;七是审计报告中附注披露有误;八是关联方资金占用报告归档版本与公告版本不一致。
二、评估机构方面
(一)内部治理方面
一是内部管理不完善。未建立业务质量控制的分类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内部项目业务质量责任追究机制;未对证券服务业务及时备案;《公司章程》不规范;职业保险购买不符合要求;员工业绩评价标准不全面;员工薪酬计划非董事会或经理层决定;内部治理存在失衡风险;风险控制委员会运行不规范,部分委员未实质参与委员会工作;技术和质控力量相对薄弱;部分内部制度执行不到位;备案收入数据与评估业务收入不一致。
二是分公司管理不到位。对分支机构管理未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对分公司授权管理不到位;对分公司执业质量的检查和考核评价不到位;个别分公司负责人为总部员工兼任,但未实际参与分公司管理;部分分公司员工人数、收入不满足内部制度要求。
三是独立性不足。独立性相关制度不健全;公司独立性评价制度执行不到位;从业人员交易股票涉嫌违反法律规定。四是职业道德存在一定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员工遵守独立性规定;部分项目独立性声明签署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信息登记表》无存档;存在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复核方面
一是相关质控政策和程序执行不到位。内部三级审核流于形式;对低级错误惩处的规定执行不到位;存在以咨询报告替代评估报告的情形;个别项目执业评估师与复核人员同为一人;项目风险分类不准确;对公司质量控制情况监控不到位。二是项目质量控制工作不规范,把关不严格。业务约定书签署不规范;评估使用的依据不充分或来源不清晰。三是未对内部检查形成书面报告并进行通报。
(三)实施阶段
一是部分底稿中未见初步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独立性声明、资产评估专业胜任能力评价表、资产评估报告编码回执等;二是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未填写评估报告提交期限;
三是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无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资产评估委托人承诺函无委托人签章;四是部分访谈记录未签字;五是评估工作开始日期早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签订日期;六是未见选定可比公司相关分析说明,未见可比公司财务数据调整依据;七是未对评估中使用的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重要评估参数选取依据不充分,使用的评估依据不充分;八是底稿中存在多处数据引用错误及计算公式设置错误;九是未对企业未来收益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十是询证函回复时间晚于评估报告日且无替代程序;十一是未按准则要求使用被评估单位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十二是实际使用的评估方法与评估说明中描述的不一致;十三是对部分参数修正幅度的选取依据的分析说明不充分。
(四)报告阶段
一是评估报告中的部分评估假设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部分评估底稿缺失;三是资产评估说明与评估底稿中的支撑性资料不一致;四是评估底稿未能反映评估程序实施情况;五是评估报告存在文字描述错误;六是评估计划、评估报告和评估说明相互矛盾。
【年报审计监管要求】
一、安徽证监局关于公众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工作有关监管提示
根据有关要求,现提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公众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中关注以下事项:
(一)健全独立性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内部治理水平
1.加强审计业务独立性管理按照职业道德守则中独立性相关要求,制定审计业务独立性政策和程序并严格对照执行,采取杜绝或有收费、降低客户依赖、轮换执业人员、调整执业团队、强化质量复核、加强执业人员投资申报管理等措施防范独立性风险。同时建立关键审计合伙人服务年限清单,做好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工作。
2.梳理重点项目清单并制定专门质量管理措施重点项目应至少包括已被或年报出具后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扣非前后净利润均为正值、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但营业收入略超过1亿元、资产负债率较高且持续经营存疑、存在重大负面舆情或投诉举报、存在重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并购标的业绩精准达标、境外销售采购业务占比较高、上年度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收到证监局、证券交易场所风险提示函件的上市公司及挂牌期间融资额超过1亿元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挂牌公司审计项目。
3.加强对本年新承接审计业务的管理总所应详细梳理本年新承接的公众公司审计业务情况,对公司风险、执业分所、换所原因等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已承接的存在连续换所、年报审计期间临时换所等异常换所情形的公众公司,质量管理合伙人应牵头对公司风险及审计机构胜任能力再次进行评价,审慎评估承接决策,并比照重点项目制定专门质量管理措施;对于尚未承接的,总所应充分考虑质量管理合伙人就公司风险及审计机构胜任能力发表的专业意见,作出恰当的承接决策。
4.加强对执业人员的管理总所应统一委派满足独立性要求、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诚信记录良好的执业人员担任公众公司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并确保项目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投入充足时间执业并指导、复核项目组成员按照有关程序和标准执业;对于近三年被采取行政处罚、正被立案调查或被采取2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的执业人员,应采取严格措施评价其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审慎委派其担任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5.加强质量复核及技术咨询总所应统一委派具有相关行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项目质量管理复核人,全程督导审计项目组规范执业;要求审计项目组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执行技术咨询并对照书面咨询意见执行审计工作,存在重大分歧的,应在审计底稿中详细记录分歧解决过程并经质量管理合伙人复核,必要时经专业委员会复核后出具审计意见。
(二)重点关注领域
1.重点识别易被操纵会计事项,严防公众公司调节会计信息规避退市2022年将是退市新规效力集中显现的一年,事务所要密切关注上市公司“五花八门”保壳手段,特别是*ST公司、年报披露后可能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以及净利润为正但营收不足1亿元、净利润为负但营收略超1亿元等公司的财务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重点识别并关注以下易被操纵的会计科目和事项所对应的审计风险:一是是否虚增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是否依规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是否按规定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二是是否存在调节净利润的情形,包括通过突击确认资产交易、政府补助等方式增加利润,但未充分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应计提不计提、前期大额计提在当期转回;滥用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通过调节非经常性损益规避退市等。三是是否利用偶发性业务增厚净资产,包括突击达成明显缺乏商业合理性、可能附有前提条件的债务豁免协议或资产捐赠,实现净资产精准转正;破产重整方案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等。
2.重点关注审计领域结合近年来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和审计失败案件、退市新规有关要求,重点关注以下审计领域:
(1)收入审计。充分了解公司收入构成,特别是贸易业务、代理业务、资产销售、新业务模式下的收入是否存在特别风险,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是否有效;重点关注仍处在业绩承诺期的子公司收入的真实性,对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进行更为严格的检查,并采取非常规审计程序应对收入舞弊风险;结合新收入准则相关要求,恰当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确认方法、确认金额是否准确;结合退市规定,对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的公司恰当出具收入专项核查意见。
(2)重大非常规交易审计。充分了解处置非流动资产或子公司、政府补助、债务重组及其他营业外收支等重大非常规交易的交易背景、性质,重点关注交易模式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交易相关资产、负债风险报酬是否转移,恰当评价相关交易的商业理由,复核交易涉及的会计估计是否存在偏向,执行会计分录测试,确保相关交易按照其交易实质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对于高度复杂、临近会计期末发生的重大非常规交易保持职业怀疑,关注公司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设计并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应对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如交易真实性存疑、公司会计处理不恰当,应充分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3)资产减值审计。结合减值迹象对资产减值的充分性保持合理怀疑,有效识别及应对资产减值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对于公司本期发生的重大减值事项,如重大金融资产减值、商誉减值等,了解公司如何作出资产减值相关估计,复核相关会计估计所依据的数据,评价资产减值相关会计估计方法的恰当性以及是否得到一贯运用,充分识别公司利用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的迹象并作出恰当的审计应对。
(4)关联交易审计。结合公司及其环境、内部控制情况,有效识别、评估及应对关联交易相关重大错报风险。重点关注关联方认定及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合规性等,设计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应对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虚构交易调节利润、利益输送、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风险。
(5)会计差错审计。重点关注收入、资产减值、成本费用、重大非常规交易相关的会计差错更正的性质、时间及影响,保持职业怀疑,结合本期及前期已获取的或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后获取的审计证据,充分识别公司利用会计差错更正操纵利润的迹象,审慎判断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恰当、披露是否充分,恰当应对会计差错更正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前期确实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应关注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薄弱、相关内控是否缺失,并考虑对本期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的影响,同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修订)》的要求,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6)审计意见及其披露。详细核实前期非标事项是否取得进展,恰当判断相关事项对本期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果相关事项仍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不能以带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代替非无保留意见;如果相关事项仍具有广泛影响,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同时,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针对审计意见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充分披露“错报”、“受限”、重要性水平、广泛性、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等。此外,还应关注关键审计事项的选取、应对、披露的恰当性。
二、安徽证监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相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及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精神,根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年报监管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年报监管发现的问题
经梳理,主要集中在资金占用、违规关联交易、会计信息调节等方面,我局已依法依规予以监管处置。具体问题通报如下,各上市公司要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防年报中出现类似问题。
一是资金占用方面,部分公司通过子公司虚构交易的方式进行资金拆借,年报披露前予以归还;子公司同关联方签订业务合同,预付款项后对方并未实质履行合同;以对外投资为名,通过多道中间方将资金划转至关联方,行占用之实等。
二是关联交易方面,部分公司未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准确、完整认定关联方,关联交易未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甚至个别公司还存在利用隐性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
三是会计核算方面,部分公司未按会计准则确认合同负债,收款即确认收入,导致收入提前确认;未根据业务真实目的研判相关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导致收入及成本金额不准确;未及时对出现减值迹象的长期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甚至个别公司还存在通过虚假贸易虚增收入行为。 (二)2021年年报工作要求辖区各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2021年6月修订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下称年报准则)等各项规定,依法编制并严格按期披露年报。董监高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做好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年报审议时仅发表异议不能当然免除责任。我局将对多次缺席会议、未按规定履行“三会”决策程序等董监高未勤勉尽责行为严格追责问责。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我局将立即立案并处罚。公司如出现业绩预告大幅修正、年报审计期间(2022年1月至4月)突击换所、预计年报被出具非标意见、预期无法按时披露年报等情形,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1.严禁调节会计信息规避退市。根据《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精神,监管部门将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严格执行退市规则,严厉打击恶意规避退市的行为,确保“应退尽退”,实现“退得下、退得稳”。上市公司,特别是*ST公司、年报披露后可能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以及净利润为正但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净利润为负但营业收入略超1亿元的公司,严禁通过“五花八门”的手段操纵会计科目和事项,规避退市。一是不得虚增收入或提前确认收入,要依规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按规定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二是不得调节净利润,包括突击确认资产交易、政府补助,应计提不计提、前期大额计提在当期不合理转回,滥用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调节非经常性损益规避退市等。三是不得利用偶发性业务不合理增厚净资产,包括突击达成明显缺乏商业合理性、可能附有前提条件的债务豁免协议或资产捐赠,实现净资产精准转正;破产重整方案实施的重大不确定性消除前,提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等。
2.要按规定合理、谨慎、客观、准确披露业绩预告。如实际业绩与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要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对业绩“变脸”缺乏客观合理解释的,我局将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执法措施,从严查处。
3.严禁违规占用担保行为。上市公司要合规披露与集团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规范与财务公司的业务往来,严防违规通过资金池等形式将资金归集至企业集团的行为,防止集团风险外溢、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等情形。相关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款的,要确保交易合规性和交易资产作价的公允性。我局将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占用担保情形,对于新发生和新发现的占用担保问题,以及前期整改存在虚假归还或解除的情况,将从严查处。
4.强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要按照年报准则要求,披露公司治理基本状况、与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差异的具体情况和原因。要按照《关于切实做好上市公司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皖证监函〔2021〕81号)要求,逐项对照梳理公司治理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尚未完成整改的公司要在年报“公司治理”章节专门披露具体情况、原因和整改计划,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问题和风险。
5.强化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信息披露。如重组实施情况与《重组报告书》中披露、预测、承诺事项存在差异,要充分披露标的资产失控、核心技术人员高比例离职、客户大规模流失、业绩明显下滑等异常情况(如有)及原因。要充分披露业绩承诺履行情况,尤其是收购标的业绩未达标、精准达标以及承诺期后标的业绩大幅下滑等情形;对业绩承诺期内置出不良资产的,要依规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禁变相逃废补偿义务。除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无论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含吸收合并)还是非许可类重大资产重组,无论是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承诺还是第三方的自愿承诺,重组方案生效后业绩补偿承诺即不得变更,不允许相关方协商变更或通过司法调解方式变更。
6.强化科创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科创板公司要合规披露核心技术、主要在研项目、研发投入等科创属性相关信息,充分披露行业信息、风险因素等。业绩大幅下滑、与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公司,要充分披露原因。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在实现盈利前,要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及影响,充分揭示风险。
请各公司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一步,我局将紧盯各公司落实年报工作要求进展情况,针对性开展年报事中走访、约谈督导、审阅分析、现场检查等工作,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将依法依规采取监管处置措施,严格追究有关各方特别是个人责任。
【监管信息速递】
一、证监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
2022年1月6日,证监会编写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合规手册》。该手册阐明了证券审计市场执业的总体原则,概述了有关监管体系框架,介绍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有关特别规定和质量管理要求,列举了违反证券审计市场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和相关案例。
二、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充分认识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编制2021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等事项,扎实推动相关企业做好2021年年报编制工作。
三、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解释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读本(2021年)》
2022年1月4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读本(2021年)》,帮助新备案或拟进入证券服务业务市场的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其在内部管理和承接相关证券业务时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应当承担的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警示和指引。《辅导读本》梳理汇总了新 《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侧重于提示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和在证券类业务的承接、执行、出具报告中应注意的特殊规定,并后附了相关案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法规制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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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辖区各审计与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