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证监局会计监管通讯2022年第2期
编者按
为加强安徽证监局与辖区内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与评估机构的会计审计专业交流,优化服务机制,促进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全面提升服务资本市场的能力,安徽证监局将不定期编印《安徽证监局会计监管通讯》,通报辖区会计监管有关信息。
欢迎各单位对我局会计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及分享典型案例。投稿邮箱:<wangxm3@csrc.gov.cn>。
【年审览况】
一、辖区上市公司2021年年审情况
从审计意见类型看,辖区150家上市公司中,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148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1家(ST德豪),出具保留意见1家(*ST新光)。
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辖区年审项目数量看,辖区150家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由21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其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承办79家,占比52.67%;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15家,占比10%;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承办14家,占比9.33%。上述三家审计机构的业务占比达72%。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从收费方面看,辖区150家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收费共计16970.62万元,平均收费为113.14万元。有8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安徽辖区年审执业收费合计超过500万元,分别为容诚、天职国际、大华、天健、立信、信永中和、毕马威华振、安永华明,上述8家事务所合计收费14817.62万元,占辖区总收入比例87.31%。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二、辖区上市公司2021年内控审计情况
截至2022年4月30日,辖区150家上市公司中有12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内控审计(鉴证)报告。从内控审计(鉴证)意见类型看,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项目数量看,辖区123家上市公司2021年内控审计(鉴证)由16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鉴证)。其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承办68家,占比55.28%;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12家,占比9.76%;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承办9家,占比7.32%。上述三家审计机构的业务占比达72.36%。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三、辖区新三板挂牌公司2021年年审情况
截至2022年4月30日,安徽辖区221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已披露年报审计报告,18家新三板挂牌公司尚未披露年报审计报告。
从审计意见类型看,已披露审计报告的221家新三板挂牌公司中,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210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8家(九星娱乐、ST中晶技、ST永强农、伏斯特、琪嘉日化、金曦科技、爱迪滚塑、鑫力新材),出具保留意见2家(ST瑞格、亿海股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1家(ST大富装)。
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辖区年审项目数量看,已披露审计报告的辖区221家新三板挂牌公司2021年年报由31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其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承办55家,占比24.89%;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办21家,占比9.50%;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18家,占比8.14%。上述三家审计机构的业务占比达42.53%。
数据来源:Wind资讯
从收费方面看,已披露审计报告的辖区221家新三板挂牌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收费共计3526.59万元,平均收费为15.96万元。有4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安徽辖区年审执业收费合计超过200万元,分别为容诚、天健、大华、大信,上述4家事务所合计收费2064.2万元,占辖区总收入比例58.53%。
数据来源:Wind资讯
四、辖区债券发行人2021年年审情况
截至2022年4月30日,安徽辖区87家债券发行人(不含上市公司)中,85家已披露了年报审计报告,2家尚未披露年报审计报告(宣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长市科技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从审计意见类型看,已披露审计报告的85家债券发行人中,出具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84家,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1家(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辖区年审项目数量看,已披露审计报告的85家债券发行人2021年年报由19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其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承办26家,占比30.59%;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办10家,占比11.76%。上述两家审计机构的业务占比达42.35%。
五、辖区IPO申报企业2021年年审情况
截至2022年4月30日,安徽辖区28家IPO申报企业均披露了年报审计报告。
从审计意见类型看,28家IPO申报企业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辖区年审项目数量看,28家IPO申报企业2021年年报由8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其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承办17家,占比60.7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承办4家,占比14.29%。
【监管信息速递】
一、证监会、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
2022年5月31日,证监会、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子公司等为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专业服务的廉洁从业要求,参照本意见执行。司法部、财政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
2022年5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其中第八条“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
三、财政部发布《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2022年5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不适用本通知。
【案例通报】
案例一圣莱达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审计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上市公司圣莱达虚增利润且导致公司2015年度扭亏为盈,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5月对其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10月对年报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2019年以来,部分投资者陆续将圣莱达和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对其投资损失判决圣莱达、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圣莱达对相关投资者支付赔偿款且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签字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022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涉及当事人包括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堂堂所)、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亿)相关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吴育堂、刘润斌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刘耀辉。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堂堂所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经我会另案查明,*ST新亿2018年和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堂堂所于2020年3月26日与*ST新亿签订业务约定书,承接*ST新亿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2020年8月3日,*ST新亿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聘请堂堂所为公司年审机构并予以公告,2020年7月25日至8月31日因疫情原因,堂堂所审计团队被隔离在喀什,2020年9月堂堂所与*ST新亿重新签订2018年《审计业务约定书》(2020-证字001号)、2019年《审计业务约定书》(2020-证字002号)、2019年《审计业务约定书》(2020-证字003号)、2019年《审计业务约定书》(2020-证字004号),负责对*ST新亿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喀什韩真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ST新亿子公司,以下简称韩真源)2018年净资产、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020年8月25日,堂堂所对*ST新亿2018年和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韩真源2018年净资产审计报告和2019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意见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4月22日,堂堂所已向*ST新亿开具了发票并收到*ST新亿支付的审计费199万元(含税,税率1%)。
二、审计独立性缺失
(一)承诺对*ST新亿2019年度财务报表不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约定或有费用
2020年2月初,刘耀辉向吴育堂推荐*ST新亿2019年年审业务,2月24日刘耀辉通过微信将*ST新亿年审业务《年报无法表示意见问题及处理思路》和《600145ST新亿2019-05-09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发给吴育堂,同时称“2019年年报不能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及否定意见报告,可以使(是)保留意见”,吴育堂回复“知道,我这边商量一下”。吴育堂初步了解后,有了承接*ST新亿2019年年审业务的意愿。3月10日吴育堂决定通过堂堂所承接*ST新亿2019年年审业务,草拟了业务约定书草稿发送给刘耀辉,随后吴育堂和刘耀辉就业务约定书的条款进行了讨论、修改。同日,*ST新亿时任董事长黄某和刘耀辉要求吴育堂出具“承诺函”(即《审计业务约定书补充协议》),承诺不对*ST新亿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吴育堂也反过来提出要求若堂堂所受到处罚,*ST新亿需对堂堂所进行补偿。3月17日刘耀辉将业务约定书补充协议发给吴育堂,吴育堂在《审计业务约定书补充协议》补充了要求*ST新亿继续聘请堂堂所为2020年年报审计机构以及*ST新亿要对堂堂所可能面临的处罚进行赔偿相关内容,并将修改后的《审计业务约定书补充协议》发给了刘耀辉。3月26日,吴育堂打印了*ST新亿2019年《业务约定书》和《审计业务补充约定书》,加盖了堂堂所公章并交给黄某,黄某当天加盖了*ST新亿公司印章,并将双方用印的版本返还给吴育堂。双方签署《审计业务补充约定书》主要内容如下:“一、乙方(堂堂所)知晓甲方(*ST新亿)2018年会计事务所审计意见中所述问题的原因,并与甲方一起协调讨论确定了后附的《2018年报无法表示意见问题及处理思路》;二、甲方按照后附的《2018年报无法表示意见问题及处理思路》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全力配合乙方完成审计工作;三、在甲方满足上述第二条的情况下,乙方承诺不会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四、如果因为甲方原因,导致出具了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甲方应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条款正常支付相应的审计费;五、如果在甲方满足上述第二条的情况下,乙方还是出具了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甲方有权不支付相关的审计费,并可要求乙方进行赔偿等额的审计费。六、如果在甲方满足上述第二条的情况下,乙方出具了非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甲方承诺继续聘请乙方作为2020年度年报审计机构,乙方和甲方一起持续、健康、稳定、向上共同成长。七、如乙方因出具非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乙方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因处罚的损失,包括罚金及名誉损失费50万元,以及法律诉讼损失。”*ST新亿与堂堂所于2020年3月26日签订《审计业务补充约定书》,堂堂所承诺对*ST新亿2019年度财务报表不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承诺对因签字导致的行政处罚给予赔偿
刘润斌于2020年8月5日与堂堂所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23日申请将注册会计师执业关系转到堂堂所,在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拒绝签署*ST新亿相关审计报告后,吴育堂与刘润斌沟通签署*ST新亿相关年审报告事宜,要求刘润斌签署*ST新亿相关审计报告,刘润斌担心签署*ST新亿相关审计报告会被行政处罚,要求堂堂所出具承诺书,对可能导致的行政处罚给予其补偿。2020年8月25日,吴育堂将加盖堂堂所公章的承诺书扫描版通过微信发给刘润斌,承诺书主要条款如下“感谢你作为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所做的大量工作,对此事务所承诺:1、如此审计报告给你带来行政处罚的罚款,由事务所承担所有罚款。2、如果此审计报告给你(刘润斌)带来严重的行政处罚(行业禁入),事务所会给您人民币30万元经济补偿...4、审计报告签字费收到审计费后会按规定时间支付给你,没有收到审计费本年也一定支付。项目组绩效工资在此审计报告接受证监局质量检查结束支付。”
(三)承诺支付居间费
堂堂所通过刘耀辉承接*ST新亿年审业务。2020年8月27日,刘耀辉方拟定了书面居间协议,协议对居间业务的相关费用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协议主要包容包括“一、委托事项1、乙方(深圳市何山创贸易有限公司)接受甲方(堂堂所)委托,居间引荐甲方和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洽谈,并最终促成甲方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2、‘居间成功’是指甲方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书面的审计业务约定,并完成委托事项”“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甲方与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签业务约定书总额的20%,截至2020年8月27日,所签业务约定书的总额为2,750,000.00元(贰佰柒拾伍万圆整),产生居间报酬为550,000.00元(伍拾伍万圆整)”。该协议因吴育堂团队在审计期间被隔离在新疆未能签署,吴育堂团队回深圳后,堂堂所该项目被监管部门检查,刘耀辉未与吴育堂补签书面协议,截至2021年4月30日,堂堂所尚未收到全部审计费用,居间费用也未支付。
(四)违规修改审计报告内容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1.堂堂所更改韩真源2018年净资产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类型。2020年7月下旬,*ST新亿年审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在完成韩真源2018年审计工作后,拟对韩真源2018年净资产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刘耀辉和黄某明确表示不能接受堂堂所对韩真源2018年净资产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在刘耀辉、黄某施压下,吴育堂要求该会计师更改审计报告意见。最终该会计师辞职,堂堂所更换签字会计师,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消除保留意见产生基础的情况下,最终更改韩真源2018年净资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
2.堂堂所根据相关方要求删除审计报告中重要内容。2020年5月24日,韩真源与喀什市自然资源局签署《喀什市开源市场用地规划调整开发协议》(以下简称开发协议),约定对韩真源开源市场进行规划调整并重新开发。根据开发协议,如果韩真源公司2020年8月24日前未拆除完毕,视为韩真源公司放弃开发,喀什市自然资源土地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如韩真源公司原产权证书办理了抵押手续,也应该在2020年7月20日内办理解抵押手续。堂堂所在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提及“韩真源公司于2020年6月开始拆迁,终止房屋出租、场地使用权出租业务,拆迁重建阶段开源市场,预期开发期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为负数。拟取得投资方相关安排尚未形成明确协议,导致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但未就开发协议中关于8月24日前未拆除完毕,视为韩真源放弃开发,自然资源土地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强制性要求解除抵押的事项予以披露。经查,堂堂所在审计报告初稿中,拟对开发协议进行完整披露,但在黄某、刘耀辉的要求下,删除了关于“8月24日前未拆除完毕,视为韩真源放弃开发,自然资源土地局收回土地使用权”部分内容。
3.堂堂所关于*ST新亿2018年和2019年审计报告复核工作实际上依赖刘耀辉团队完成。刘耀辉团队深度参与*ST新亿2018年和2019年审计报告的复核工作,并直接修订审计报告相关内容。刘耀辉团队、堂堂所团队和黄某建有关于*ST新亿2018年和2019年年审报告复核的微信群,群成员包括堂堂所吴育堂、刘润斌等人,刘耀辉及其团队成员以及*ST新亿黄某,由刘耀辉团队在群内提出修改意见或直接修改,堂堂所团队根据意见修改审计报告。
三、收入审计存在严重缺陷
(一)协助修改租金抵账协议,审计程序存在严重缺陷
新疆宏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置业)、韩真源、*ST新亿三方签署《租金抵账协议》,其中约定*ST新亿子公司韩真源将开源市场的房产出租给宏晟置业,以抵偿*ST新亿欠宏晟置业的款项。2019年12月31日,韩真源根据发票,确认租赁收入130万元。经查,该《租金抵账协议》于2020年年报审计期间倒签,协议未约定租赁的具体房产,宏晟置业既未实际租赁开源市场房产,也未对相关房产进行管理转租或收到转租租金,协议未实际履行,相关债务未抵销。根据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堂堂所审计人员在第一次现场审计中,发现公司该笔租金收入只有发票,公司无法提供合同并拒绝配合实施现场走访程序,存在重大异常,并进行了调减,同时记录在底稿中并经吴育堂复核,吴育堂也发现了公司针对该笔收入仅存在发票未提供相关合同异常情形。在第二次现场审计中,吴育堂协助*ST新亿修改租金抵账协议,要求韩真源和相关方尽快盖章,并据此在审计报告中确认了韩真源该笔2019年租金收入130万元。
(二)未实施充分审计程序核实贸易收入真实性
*ST新亿子公司亿源汇金系*ST新亿2018年和2019年贸易收入主体。2018年5月,亿源汇金分别与吐鲁番思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北投资)、鄯善阿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信商贸)签署铁精粉采购与销售合同。亿源汇金根据上述采购与销售合同,分别确认2018年、2019年营业收入1,338.54万元、212.66万元。
堂堂所审计人员在第一次现场审计中发现*ST新亿贸易收入存在重大异常,存在贸易收入对应的采购方与销售方的工商注册地址一致;在账上看到有相应的存货,但在实物盘点时却没有盘点到相应的存货等异常情况,且公司财务人员离职、变动较大,提供给项目组的收入确认资料不齐备,建议调减该收入。第二次现场审计时,在风险评估中对收入已识别存在重大错误风险和特别风险情况下,未实施特别审计程序,获取比第一次现场审计更有效证据,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明确提出调减*ST新亿2018年和2019年贸易收入的意见。后续实施了函证程序,但仍然存在重大缺陷(详见下文关于函证程序部分)。签字注册会计师更换为刘润斌后,刘润斌称其在签署报告前复核底稿未发现相关问题,签署报告后整理底稿时发现关于亿源汇金铁精粉销售收入仅获取了发票,但是没有合同、发货单、结算单,并要求公司补充提供合同、发货单、结算单,但公司只提供了合同和2019年的结算单,发货单和2018年的结算单直至2021年4月30日仍未获得,因审计报告已经出具,刘润斌修改了底稿。签字注册会计师吴育堂签署报告前对于审计底稿中记录的事项未认真复核,对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意见未予以采纳。堂堂所在相关收入存在舞弊风险情况下未进一步实施审计程序以核实其真实性,确认了*ST新亿2018年和2019年有关亿源汇金的贸易收入。
(三)未实施必要审计程序核实物业费收入真实性
经另案调查,喀什鼎盛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源)2019年物业费收入合同安排明显不合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一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鼎盛源不是会计核算的主体。鼎盛源于2019年8月30日设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设立的企业才能成为会计核算的主体,才能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二是根据韩真源与鼎盛源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19年11月18日开始,韩真源才将开源市场委托鼎盛源管理,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17日期间,鼎盛源无权委托喀什宏腾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真源原股东实际控制,以下简称宏滕达)代管开源市场;三是2019年12月31日倒签协议约定2019年委托经营管理不具有合理性。针对上述情况,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明确提出鼎盛源2019年物业费收入属于合同安排、财务造假,不同意确认该收入,如果*ST新亿坚持确认该笔收入,要在审计报告中将该事项列为保留事项,该会计师的意见吴育堂知悉并进行了讨论;刘润斌未关注合同签署时间,但关注该收入无对应的成本,也对该收入提出过质疑,并要求宏腾达补充出具了说明,说明由宏腾达承担物业管理成本、发票由宏腾达向商户开具。至本案调查时,宏腾达尚未将物业费款项支付给鼎盛源。
最终,堂堂所仅在宏腾达补充出具由宏腾达承担物业管理成本的情况说明后,认可*ST新亿确认相关收入,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及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四)未实施充分审计程序核实保理业务收入
2019年12月,*ST新亿子公司深圳市阳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云科技)受*ST新亿委托,与深圳德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福保理)签订保理合同,约定将*ST新亿享有的2.38亿元债权作价2.66亿元转让给德福保理。*ST新亿在收到7,590万元应收债权转让款后,又通过孙公司新疆恒泊今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泊今盛)以产品采购款和对外借款的形式转出上市公司。
堂堂所在第二次现场审计中发现*ST新亿2019年7,590万元保理资金在收到后以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形式转出,并将预付账款调整至其他应收款,堂堂所仅获取了保理合同、委托付款协议、与所转让债权相关的民事判决书、收款单据,对资金来源和去向以及交易的商业实质存疑,认为存在与债务人串通舞弊风险并明确提出了需进一步执行向债务人核实的程序。但是堂堂所在函证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详见下文关于函证程序部分)未保持职业怀疑,最终并未进一步执行审计程序核实相关该笔营业外收入的真实性,未发现*ST新亿虚增营业外收入。
(五)修改、删除审计底稿
针对*ST新亿贸易收入问题,负责收入科目审计的项目组成员在第一次现场审计时,对*ST新亿子公司亿源汇金2019年的贸易收入存疑,认为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认可其收入确认,并记录于底稿中。签字会计师刘润斌出报告前没有关注,在整理底稿时才发现,为掩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修改了底稿,并要求公司补充提供合同和结算单(2018年的结算单未提供)。审计底稿中存在多处审计说明和审计结论相互矛盾,如2019年应付账款替代测试表底稿中记录审计说明:“已检查合同、发票、结算单,未发现异常;对期初余额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详见2018-FD2-5-1”,审计结论:“由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证实应付账款的真实、准确”;2018年应付账款替代测试表底稿中记录审计说明:“已检查合同、发票、结算单,未发现异常;对期初余额进行检查未发现异常,详见2018-FD3-1-2”,审计结论:“由于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证实应付账款的真实、准确”。上述问题表明堂堂所在期后整理底稿时,修改部分底稿,未来得及全面删改底稿。
综上,堂堂所明知*ST新亿收入存在舞弊或重大错报风险,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以核实其真实性,即在审计中予以认可,并在审计报告日后补充审计程序,为掩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修改审计底稿,导致审计报告虚假记载。
四、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一)未对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函证保持控制
堂堂所审计底稿记录,亿源汇金因向阿信商贸销售铁精粉形成应收账款,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余额分别为6,043,893.50元、3,577,016.70元。亿源汇金底稿“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记录被审计单位因疫情原因未能盖章询证,函证程序无法实施,通过电子邮件函证的形式替代,并附有邮箱地址为“‘阿信’53XXXX486@qq.com”的肯定性回函(邮件回复时间2020年7月30日晚上9:45)以及询证函的扫描件,底稿中未记录发出邮箱的信息,也未记录核实‘阿信’53XXXX486@qq.com邮箱地址为阿信商贸所有的过程。
堂堂所审计底稿记录,亿源汇金因向思北投资采购铁精粉形成应付账款,2019年12月31日和2018年12月31日余额分别为4,566,968.92元(含调整前运费金额为4,797,847.92元)、2,079,350.96元。亿源汇金底稿“应付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记录被审计单位因疫情原因未能盖章询证,函证程序无法实施,已实施替代程序,并附有邮箱地址为“‘思北’53XXXX11@qq.com”的肯定性回函(邮件回复时间2020年7月30日晚上8:53)以及询证函的扫描件,底稿中未记录发出邮箱的信息,也未记录核实‘思北’53XXXX11@qq.com邮箱地址为思北投资所有的过程。
堂堂所通过邮箱函证替代函证,但是函证前并未向公司获取邮箱地址并核实其真实性,而是将吴育堂的邮箱给了*ST新亿,收到邮箱回复函证情况后,也未核实回复函证邮箱的真实归属,未关注到询证函金额存在错误且对方予以确认的情况。在出具审计报告后,补充实施函证程序时,仍然通过*ST新亿将函证给到思北投资和阿信商贸,未对函证过程实施有效控制。
(二)其他应收款函证程序执行不恰当
堂堂所其他应收款审计底稿记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其应收天津中宇乾坤国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宇)1.6亿元、日照紫峰货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照紫峰)9000万元、天津市启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启运)5000万元、深圳市中盛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盛亚科技)3000万元。时任*ST新亿监事、亿源汇金法定代表人李某安排非*ST新亿人员黄某1与堂堂所审计人员吴某校对接,黄某1安排林某杰与吴某校对接具体事宜,黄某1和林某杰未在*ST新亿及其下属公司任职,办公地址在福田区通业大厦南塔11楼某投资公司,自称以前与*ST新亿有合作,并代管阳云科技和深圳市艾美达易科技有限公司(*ST新亿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达易)、恒泊今盛公章、账务资料、税务登记系统账号密码、网银等资料。林某杰向吴某校提供了天津中宇等四家公司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堂堂所审计人员根据林某杰提供的联系地址发出了快递。2020年7月29日吴某校收到了林某杰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002号中洲圣廷苑酒店发来的快递,内容为中盛亚科技的回函。吴某校2020年7月29日18:04通过微信向林某杰进行了确认并进一步要求林某杰帮忙提供其余三家未回函的联系方式,后来吴某校收到了天津中宇、日照紫峰的询证函回函,快递单显示都是2020年8月11日上午寄出的,未收到天津启运的询证函回函。吴某校未与天津中宇这四家公司的函证联系人联系过。
堂堂所发现提供函证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的黄某1、林某杰非*ST新亿员工的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发现黄某1、林某杰代管阳云科技和艾美达易、恒泊今盛公章、账务资料、税务登记系统账号密码、网银等资料的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从林某杰处获取四家拟函证公司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未核实函证联系人的真实身份;发出函证后,从林某杰处收到中盛亚科技回函并与林某杰进行了确认,林某杰确认由其寄出而非函证对象寄出,未对回函的真实性保持怀疑,也未将上述异常情形予以记录。
(三)营业外收入函证程序执行不恰当
堂堂所营业外收入审计底稿记录,2019年*ST新亿将享有的2.38亿元债权作价2.66亿元转让给德福保理,并在收到7,590万元应收债权转让款后,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堂堂所对德福保理和深圳市百盛易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易威)实施函证程序。
堂堂所根据林某杰提供的德福保理和百盛易威联系人、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进行函证,关注到林某杰提供的百盛易威与德福保理的函证地址一致的异常情形未保持职业怀疑,发现百盛易威的函证地址和其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南路星河世纪大厦B栋1708号不一致的异常情形,仅向林某杰确认,未向函证对象确认其身份,也未将函证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记录在底稿中。
综上,堂堂所在对*ST新亿审计的函证工作中,对亿源汇金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函证失去控制,执行*ST新亿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收入的函证程序时,对存在的多处异常情况未予以应有的关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异常情况,也未将异常情况在底稿中记录,导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五、投资性房地产审计存在缺陷
*ST新亿聘请深圳中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洲评估)对韩真源2018年12月31日和2019年12月31日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2020年8月26日,中洲评估出具了相关资产评估报告。2020年8月,*ST新亿召开董事会,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由成本计量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同月,*ST新亿在披露2019年年报的同时对2018年报表数据进行了差错更正,将原计入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的韩真源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调整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并根据2019年底基准日的评估报告,确认2019年度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2,231.13万元。根据另案调查,中洲评估相关资产评估报告涉嫌按照预设值倒轧,重要参数存在明显问题。
堂堂所在利用中洲评估的工作时,未考虑中洲评估出具的相关报告使用的重要假设的合理性,未对评估报告中参数设置进行有效复核。堂堂所抽查了部分物业进行租金价格比对,但选取的物业信息数量较少且与开源市场不具有可比性,未关注到评估机构设定单位租金价格显著高于实际,空置率参数设置显著低于实际。堂堂所依赖评估机构中洲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未对*ST新亿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即对相关会计处理予以认可,导致未能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
六、未能准确获取与识别*ST新亿关联方关系
*ST新亿2019年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其他应付款-关联方往来期初数为8,659,733.12元,期末数为20,785,425.40元,*ST新亿底稿其他应付款底稿中-非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底稿FJ1)期初审定数为8,600,628.91元,期末审定数是8,813,212.91元。关于*ST新亿2019年财务报告其他应付款关联方往来期末数与*ST新亿底稿中其他应付款期末审定数差异较大的原因,堂堂所方解释是因为编制底稿时未将宏晟置业等主体列示为关联方,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又将宏晟置业等主体错误作为关联方披露,导致2019年年报中其他应付款关联方交易信息期初数和期末数包含的关联方不一致,吴育堂对上述情况表示“我不清楚具体情况”。上述情况表明,堂堂所未能准确获取与识别*ST新亿关联方关系,导致2019年审计报告中期初与期末关联方认定口径前后不一致,进而导致*ST新亿2019年年报中其他应付款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错误。
七、质量控制存在缺陷
堂堂所*ST新亿年审项目原质量控制复核人在复核*ST新亿年审项目后拒绝签字,由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吴育堂同时担任质量控制复核人。签署审计报告前,吴育堂未审阅完底稿,没有发现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刘润斌仅复核了审计报告和实质性底稿的电子版,没有完整复核所取得审计证据。堂堂所复核工作流于形式,对于发现的异常,没有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核实相关业务真实性,最终在相关审计人员拒绝签字、审计团队被隔离期间未完成审计程序的情况下,出具了*ST新亿相关审计报告。
综上,堂堂所未按规定执行复核程序,审计报告签发前注册会计师未按规定履行复核职责,也未经独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复核。
我会认为,堂堂所在对*ST新亿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实施充分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对财务报表形成恰当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节严重。
吴育堂为*ST新亿2018年和2019年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润斌为该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二人是堂堂所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耀辉作为注册会计师,向堂堂所推介审计业务,并约定居间费用,影响堂堂所发表审计意见,直接参与并组织人员参与*ST新亿相关审计报告复核工作,协助堂堂所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1,970,297.01元,处以11,821,782.06元的罚款,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1年;对吴育堂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刘润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刘耀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主送:辖区各审计与评估机构。
抄送:会会计部、公众公司部。
分送:局领导。
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