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证监局会计监管通讯2023年第1期
编者按
为加强安徽证监局与辖区内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与评估机构会计审计专业交流,优化服务机制,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全面提升服务资本市场的能力,安徽证监局不定期编印《安徽证监局会计监管通讯》,通报辖区会计监管有关信息。
欢迎各单位对我局会计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以及分享典型案例。投稿邮箱:<wangxm3@csrc.gov.cn>
【检查通报】
2022年,我局对1家审计机构内部治理、质量控制体系、独立性以及8个审计项目、2个评估项目开展了现场检查。结合我会现场检查情况,我们关注到当前年报审计、评估执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师事务所方面
(一)内部治理方面
一是内部管理不完善。总分所未完全实施一体化管理;个别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兼任合伙事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业务质量责任追究执行不到位;
二是独立性不足。部分员工主要近亲属违规买卖股票;未制定内部公众利益实体业务相关轮换制度;部分证券服务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复核人、签字会计师服务年限超过五年未进行轮换。三是业务监控有待进一步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相关规定存在冲突,如对于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年报或申报报表审计业务,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分类标准与《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要求不一致,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不符合要求;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相关规定不完善,如对于实施抽样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业务适用标准未予以明确规定,《质量控制管理办法》未对非重大事项意见分歧解决情况予以规定;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不到位,如审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超过60天;未周期性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未及时根据执业质量检查发现问题修订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二)质量控制复核方面
一是部分审计底稿编制人、复核人非项目组成员,底稿编制人、复核人较混乱;二是未见项目组三级复核具体复核意见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复核记录;三是业务报告流转表中未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签名以及各级人员签署日期;四是对于银行回函不符事项,质控复核人员的复核意见与项目组回复存在矛盾,质控人员对未解决事项未予以关注;五是复核时间早于审计总结日期,复核流于形式;六是部分项目管理合伙人复核表或项目质量复核记录表中只有复核意见,无复核意见的处理结果。
(三)业务承接阶段
一是事务所对部分审计项目的分类标准与法规对证券业务的划分要求不一致;二是部分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晚于业务承做时间;三是部分业务约定书未填写签约日期;四是项目组成员未在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声明上签字;五是独立性调查问卷、独立性评估表未见项目组成员签字。六是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早于初步业务活动审批时间。
(四)计划阶段
一是了解被审计单位审计程序不到位。在了解被审计单位整体层面内部控制时,缺少询问和检查程序相关证据资料。二是确定重要性水平合理依据不足。重要性水平确定缺少合理依据。
三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识别经营风险因素及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未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进行必要的关注和了解;未充分识别公司重大自然灾害影响并制定恰当的应对措施;对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特别风险未进行必要的关注和了解,并制定恰当的应对举措;未对公司行业状况、经营状况等进行了解并评估相关风险;对于已识别的“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舞弊风险,未执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及应对程序;风险评估汇总表与总体审计策略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不一致;对于识别出的认定层次特别风险,未在风险评估汇总底稿中制定应对措施。
四是穿行测试执行不到位。对主要业务循环执行穿行测试时,未获取关键控制点相关证据,如采购与付款循环的采购审批单、采购合同、验收单、记账凭证等。
五是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未结合公司业务特征了解内控控制,并设计、实施有针对性的控制测试;对控制测试中关键控制点定义存在偏差,未结合被审计单位业务特征加以识别;未恰当识别、记录内控控制缺陷,并制定恰当的应对举措;未获取请购单、采购合同、验收单等资料,验证固定资产循环内控执行的有效性;在采购预付循环等控制测试中,样本量选取不足,无法验证内控运行有效;未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控制测试程序;应收账款管理控制测试中,选取的样本无法为测试的偏差提供有效的支持性证据;实施控制测试时,部分定义的偏差与测试的偏差不一致,或测试的偏差未获取有效的支持性证据;控制测试结果与审计方案要求的保证程度相互矛盾。
(五)执行阶段
一是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核对银行对账单程序中,仅获取了对账单,未获取银行资金流水,未见核对依据;未获取银行开户清单核对记录,缺少银行开户清单独立获取记录;未对期末余额较大、或发生额较大且收付频繁、或发生额较大但余额较小、零余额或当期注销的银行账户实施双向核对程序;部分银行存款跟函记录中未见控制痕迹;对于银行存款明细表列示的银行账户和银行开户清单列示的银行账户数量不一致的异常情形,未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是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存货执行监盘、存货减值等相关审计程序;存货监盘计划中未包含生产成本;现场抽盘金额占比极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监盘,未对抽盘金额倒扎至资产负债表日;对于生产成本-项目成本,未获取各项目预算成本,也未将预算料工费与实际料工费进行对比分析;对于生产成本-产品成本,未检查期末完工进度,未分析期末库龄情况;未关注存货减值风险,未对期末存货执行跌价测试程序;存货明细账与盘点报告核对表、存货抽盘核对表、存货监盘结果汇总表、监盘报告缺少项目组成员签字;存货抽盘日期早于盘点日期;未对盘点日存货账面数量和实际盘点数量存在不一致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存货监盘报告中缺少存货盘点计划、存货收发存月报表、盘点清单等资料;原材料跌价测试缺少相关合理依据。
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记录函证控制过程;对关键事项验收合同金额未进行函证;询证函内容与函证结果汇总表金额不一致;对境外供应商采用电子邮件发函时,未对收件人邮箱和收件人进行核验;未对函证地址与工商地址差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确定差异的原因;部分应收账款回函缺少快递单据等控制痕迹;对于回函显示“预留印签不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回函金额不符事项,未予以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四是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公司未按照收入准则相关规定结转收入、成本,审计对此未予以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对销售异常增长情况,未实施审计程序分析相关的原因;缺乏对各月毛利波动的原因分析;对显著超出或低于预期正常毛利项目,未实施分析等审计程序;对该异常毛利率予以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营业收入回函不符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在收入细节测试记录表、截止性测试等底稿中,未获取签收单等关键审计证据;对主要产品单价变动情况执行的分析程序不到位。
五是往来款项审计程序不到位。对于存在高风险的长期应收款项目,缺少采用三阶段模型-正常类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依据;未结合合同约定条款、当地经济情况等因素考虑单项预期信用损失;对于管理层根据应收账款账龄特征确定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未执行重新编制或复核等审计程序;未对审计调入的大额应付账款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对于债权债务抵消,缺少相关抵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审计证据;未对大额预付款保持合理的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实该预付款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六是递延所得税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公司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了解,也未执行穿行测试或控制测试程序;对管理层盈利预测相关数据的合理性和可实现性,未进行详细分析复核;未记录管理层会计估计可能存在偏向性迹象的疑虑以及应对措施等;未对本年度可抵扣亏损暂时性差异数据获取相应审计证据。
七是研发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相关研发项目立项和年度项目研发进度等资料;未对研发费用归集等情况实施相关程序;未获取研发基地建设费计入研发费用的合理依据,以及在所得税测算中对该研发基地建设费是否满足加计扣除条件未予以关注。
八是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中未关注工程施工项目取消原因,也未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未获取重要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有效证据;未对应付职工薪酬波动较大情况予以关注并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对公司金融工具列报错误情形,未予以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金融资产账面价值是否为报表日公允价值,未执行相关的审计程序,也未获取公允价值相关的审计证据;未记录预付合同款减值测试相关过程,也未给出确定坏账计提比例的合理理由;未能结合公司业务模式对销售返利进行必要关注,也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应收票据执行监盘时,未编制监盘倒扎表;对商誉减值执行审计程序,未利用评估报告对收入等关键参数的合理性进行复核;未对商誉减值准备期初数执行相关审计程序;在逾期资产减值程序中,未利用评估报告对抵押物市场价值、成新率等关键参数的合理性进行复核;未对期初余额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六)报告阶段
一是管理层声明书缺少签署日期;二是审计报告中未根据内控鉴证报告对相关表述进行修改;三是出具报告日期均早于报告签发流程的最终审批日期;四是审计工作底稿不完善,未对底稿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索引号,未将获取资料的内容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进行详细记录;五是审计报告中未披露PPP项目相关信息以及有关收入、资产等确认和计量方法。六是对于大额关联方担保事项,审计报告中未在关联方及其交易附注中予以披露。
二、评估机构方面
(一)实施阶段
一是未关注公司经营资质。公司运营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但未见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资质进行关注分析。
二是未关注公司研发情况。未对公司研发团队核心人员情况、研发人员稳定性、业务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研发核心竞争力等信息进行充分关注分析。
三是未对历史数据进行必要复核。评估直接引用已出具的审计报告,但未对历史期数据执行必要的复核查验程序,也未结合产品生命周期对历史期产品研发情况进行说明分析。
四是未充分关注历史期及预测期收入。评估直接引用了其他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未对收入与具体业务的匹配性进行分析,未对历史收入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关联方交易公允性等作出实质性分析;针对预测期营业收入,未能结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匹配性分析。
五是预测期主要参数依据不充分。对于预测期主要参数与历史期趋势存在较大差异情况,未实施分析程序,缺少支撑性资料;评估确认的折现率选取具有偏向性,未见相关说明分析。
六是未充分关注大额往来款项。未对大额往来款项的形成原因、真实性、合理性做出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
七是成本费用核查不充分。预测各期成本时,未说明选取的依据,也未对历史期成本费用等执行充分查验和分析程序。大额销售费用资料缺失,未对形成原因、真实性、价格公允性等进行分析。
八是未充分关注所得税税率。评估预测的综合所得税税率,与公司适用的税率不匹配,对此未作出相关分析。
九是评估参数取值错误、不一致或依据不足。评估说明中项目费率与典型案例中项目费率不一致;未按合理工期计算确定资金成本;未考虑前期及其他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计算土地还原利率使用的评估方法与评估说明中描述的不一致;土地投资利息取值错误;使用市场比较法确定比较案例时,未按照区域因素指数进行修正。
十是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或底稿不完善。核查过程记录、评估参数的确定、评估测算过程和相应询价资料等底稿缺失;资产、负债申报表中部分科目明细表缺失;存在函证回函日期晚于评估报告日、回函不符、未回函等情况,对此未予以关注,未见相关分析说明,也未考虑对评估结论的影响;部分资产盘点表中缺少监盘签字日期,也未见明显监盘过程和痕迹。
(二)报告阶段
一是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中评估依据不完整或错误。法律法规依据中缺少证券法、民典法,以及与房产、土地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部分评估准则依据与评估无关;部分资产权属依据缺失;部分资产的取价依据与评估无关,或缺少相关取价依据。二是特别事项的说明披露不完整。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中未披露抵押、无产权证、借款等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三是评估报告、评估说明中存在多处错误描述。存在多处事务所名称错误表述;评估报告中存在数值金额、单位错误,资金成本公式描述错误;描述的评估范围与实际评估范围不一致;评估方法说明中资产剩余使用年限前后不一致。
四是报告出具日期早于项目复核和报告签发日期。项目复核意见和报告签发意见日期早于项目复核和报告签发日期。
【监管信息速递】
一、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2年12月6日,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充分认识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的重要意义、编制2022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技术问题等事项,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扎实做好企业2022年年报工作。
二、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该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高应对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
三、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解释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年6月1日,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五、财政部印发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25项准则
2022年12月22日,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两项准则,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准则的修订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趋同。
六、中注协印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022年12月29日,中注协印发《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要求、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要求、着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重点关注风险较高的行业和业务领域、及时做好年报审计业务信息报备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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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辖区各审计与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