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4年第12期(总第20期)
编者按
为加强深圳证监局与辖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辖区内执业的审计与评估机构的专业交流,优化服务机制,促进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审计与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提高,全面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服务资本市场的能力,自2013年起深圳证监局不定期编印《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视内容发至辖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辖区执业审计与评估机构,并在证监会网站深圳证监局栏目发布,通报深圳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信息。欢迎各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积极投稿。投稿邮箱:<szkjc@csrc.gov.cn>
【会计监管信息】
一、财政部全面公告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
2013年,财政部统一组织了全国35个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对中央企业、上市公司、外资企业等共计95户企业和44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开展会计监督检查。201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九号。公告称,检查发现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质量控制存在缺陷,暴露出专业判断不合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等问题;对一些新经济业务或技术性较强的业务,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合理利用专家的工作,出现职业判断错误等问题;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不够规范、财务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以上内容摘自财政部网站)
二、证监会通报2013年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的检查情况
2014年9月19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3年证券资格审计与评估机构的检查情况。2013年,证监会对3家会计师事务所和5家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了全面检查,对16家会计师事务所的33个审计项目、15家资产评估机构的18个评估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证监会对8家会计师事务所及42位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9家资产评估机构及21位相关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从检查处理情况看,证监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了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上述事务所及原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了不同类型的行政监管措施。
在资产评估机构方面,对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深圳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取了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对上述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采取了不同类型的行政监管措施。
三、深圳证监局在辖区试行《上市公司内审自查参考手册》
为更好地发挥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合规、稽核等部门作用,深圳证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了《上市公司内审自查参考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是根据深圳证监局历年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常见问题,结合现场检查中关注到的公司基础性规范要求编制而成,主要涵盖公司治理、财务基础工作、募集资金等方面共231个事项。在《手册》编制过程中,经向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征求意见,共收到上市公司反馈意见建议223条。自2014年9月起,开始在辖区上市公司试行《手册》。
深圳证监局要求,对于列入全面现场检查计划的上市公司,在检查进场前由公司内审部门牵头,对照《手册》进行自查,充分发挥内审部门作用。鼓励其他公司可参考《手册》自愿开展自查工作。对于公司自查出来的问题,深圳证监局将结合公司整改情况,视为自查自纠事项处理。《手册》的使用,一方面可促使公司通过自查自纠不断自我规范、自我完善;另一方面,现场检查部分内容由公司内审部门先行梳理和整改,有利于提高现场检查效率和效果。下一步,深圳证监局将根据《手册》试行情况,对《手册》做出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并在试行一年后正式推行。
四、深圳证监局致谢会计审计专家
随着监管转型的推进,为了更好地借力市场主体的专业资源,深化和扩展会计监管工作的内涵和外延,深圳证监局在2014年组建了“深圳证券市场会计审计专家组”。深圳证监局对本年度为监管工作积极提供专业支持、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内控建设相关问题专业研讨的以下会计审计专家表示感谢。
| 序号 | 单位名称 | 会计审计专家 |
|---|---|---|
| 1 |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芮怀涟、王诗仪 |
| 2 |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 雷蕾、王景霞 |
| 3 | 德勤企业管理咨询(香港)有限公司 | 王夏筠 |
| 4 |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邹颖 |
| 5 |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刘湘艳、廖世国 |
五、深圳证监局致谢现场检查外聘注册会计师
为了加强行业沟通,积极整合行业资源,深圳证监局在2014年组建了“深圳证券市场现场检查外聘人员信息库”,为监管工作提供专业协助和支持,提升监管效能。在对辖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现场检查需外聘会计师时,深圳证监局优先从“深圳证券市场现场检查外聘人员信息库”中选取注册会计师协助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深圳证监局对本年度协助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以下注册会计师表示感谢。
| 序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注册会计师 |
|---|---|---|
| 1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 张朝铖、魏燕、王世容 |
| 2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 游朝霞、郭淮江、杨平高 |
| 3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 于凤茹 |
| 4 |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 董汉兰、廖秀芬、周小朱、彭若雯 |
【监管案例通报】
案例:与联营企业间发生内部交易损益的合并抵消处理问题
2012年度,某上市公司A及其全资子公司B均与联营公司C(持股49%)存在购销业务。在编制2012年年报时,公司对母公司A与联营公司C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予以抵销,对全资子公司B与联营公司C的内部交易损益没有进行抵销。在年报审计时,注册会计师以“C公司并非是B公司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B公司不持有C公司任何股权”为由,认为B公司与C公司的内部交易损益不必予以抵销。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持有的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因此,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在确认相关投资收益和编制合并报表时未考虑上述未实现内部交易的影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七条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