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6年第2期(总第27期)
编者按
为加强深圳证监局与辖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辖区内执业的审计与评估机构的会计审计专业交流,优化服务机制,促进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和审计与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提高,全面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服务资本市场的能力,深圳证监局不定期编印《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在深圳证监局网站公开发布,通报深圳资本市场会计监管信息。欢迎各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积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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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为进一步提升审计机构执业水平,提高辖区新三板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深圳证监局于2016年3月1日组织召开辖区新三板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会议,执行深圳辖区新三板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的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及质量控制负责人近30人参加了会议。
本期通讯将会议内容进行全面通报。
一、深圳辖区新三板公司及审计情况
(一)新三板公司情况
2015年,深圳挂牌新三板的中小企业数量迅速增长。截至2016年2月1日,深圳辖区新三板挂牌企业321家,较2014年底新增267家,约占全国挂牌公司家数5.7%,位居全国第6位(按证监会辖区排名)。
深圳挂牌公司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以高科技企业为主,整体经营良好,收入指标和利润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二是挂牌公司融资需求高,2015年深圳定向发行总额占全市场定向发行总额的17%;三是股票转让交易渐趋活跃,市场交易份额近5%;四是差异化特征明显,部分公司指标超过IPO标准;五是股权集中度高,部分公司参与资本市场程度较低。
(二)年报审计情况
初步统计,深圳辖区新三板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共涉及29家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其中执业数量前六名分别是瑞华、大华、天健、天职国际、立信、亚太,合计数量占到辖区新三板挂牌公司近70%;与2014年年报审计情况比对,辖区新三板挂牌公司有13家公司在挂牌后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更换。
二、全国挂牌公司2014年年报存在的问题
(一)23家挂牌公司未及时披露年报
据股转公司统计,应有2343家公司披露2014年年报,截至2015年4月30日,共有2320家挂牌公司完成披露,23家公司因未按期披露年报而被暂停转让。其中,22家公司在6月30日之前披露了年报,1家公司于6月9日主动终止挂牌,未发生挂牌公司因不能如期披露年报而被终止挂牌的情况。
(二)近10%挂牌公司更正2014年年报
截至2015年8月31日,更正2014年年报的挂牌公司共218家,占披露2014年年报总数的比例为9.31%,更正比例基本与上年持平。
据股转公司统计,上述218家公司进行年报更正的原因主要集中在财务报表附注存在错误或遗漏,其次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披露不充分、关联方资金占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等方面披露不完整或遗漏。
(三)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及前期差错更正存在问题
据股转公司统计,剔除掉2014年财政部修订会计准则的影响,2014年年报进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前期差错更正的挂牌公司数量共计40家,占比1.71%。其中前期差错更正20家,会计估计变更14家,会计政策变更6家。分析显示,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变更以及前期差错更正在年报中的披露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未按照要求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5号》)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审批程序、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2.未在年报中明确追溯调整事项的性质,即未说明是会计政策变更还是前期差错更正产生的追溯调整事项;
3.部分挂牌公司2014年披露会计估计变更公告,变更起始日期为2013年度。
(四)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或履行程序存在问题
股转公司分析发现,挂牌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部分挂牌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不合规,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偶发性关联交易只在定期报告或只在临时报告中披露,或存在漏披情形;二是未履行内部审议程序;三是在重大事项中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与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不一致。
2.部分挂牌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或未披露的情况。
3.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满足股份支付会计准则的适用条件,但对适用股份支付的具体情况披露不充分。
4.部分挂牌公司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对外担保等产生或有负债的事项未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5.部分挂牌公司年报中披露的承诺事项存在与重大事项索引不一致、或承诺披露情况不详细等问题。
三、日常监管关注到新三板挂牌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多数挂牌公司的股权相对比较集中,部分还是“夫妻店”的模式经营。治理层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部分公司章程照抄照搬上市公司,没有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量体裁衣”,导致在进行内部决策时,没有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审议,年报中关于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流于形式。
(二)规范意识不足,内部控制薄弱
大部分挂牌公司初次涉足资本市场,对资本市场的规则不甚了解,部分挂牌公司仍按照未挂牌前的习惯做法经营,如挂牌公司大股东“习惯性”资金占用、关联方担保、关联交易现象、股东个人和公司资金区分不清晰等,没有作为公众公司的意识,规范意识不足,责任意识不强。且多数挂牌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重合度高,管理层和治理层凌驾内部控制之上时有发生。
(三)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公众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强弱和其财务信息质量息息相关。日常监管中深圳证监局发现有些公众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比较弱,严重制约了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影响了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如部分挂牌公司资金需求较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较多,内部审批程序缺失,缺少制度约束,大额资金审批不规范,部分往来业务未在财务账簿记录;非经营性的关联交易发生频繁,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缺失。
四、新三板挂牌公司年报审计执业存在的问题
深圳证监局日常监管中关注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资源有限,且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时限一致,相对上市公司而言,证券资格所对挂牌公司的年审业务重视程度不高,审计力量投入不足。
具体表现如下:一是计划审计工作不充分,委派的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强,现场审计时间不足;二是审计程序较上市公司年审简化,部分审计程序不到位,如对挂牌公司的风险评估不到位,对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计不到位,对挂牌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重视程度不够等;三是业务质量控制跟不上业务需求。
五、2015年年报审计监管要求
2015年,新三板挂牌公司风险日渐暴露,中国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股转公司强化了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和审计业务的监管。从近期对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处理看,证监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新三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同理,从事挂牌公司审计业务的证券资格所如未能勤勉尽责,证监会同样依照《证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证券资格所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深圳证监局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转变态度,重视挂牌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委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参与挂牌公司年审工作,确保充足的审计时间,切实做好质量控制复核工作。深圳证监局在会上还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三板业务的认识,新三板挂牌公司在财务报告方面与上市公司遵循相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编报规则,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也遵循同样的审计准则体系,新三板挂牌公司属于审计准则所述的“上市实体”,应比照上市公司审计,执行有关项目质量控制的要求。
(二)熟悉新三板市场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规则体系,关注新三板市场政策和形势的变化,尤其要熟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和证监会《编报规则第15号》,并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在会计准则披露要求和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要求的遵守方面做好审核工作。
(三)切实做好挂牌公司审计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特别是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针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事项应履行充足的审计程序以控制审计风险。
(四)对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要履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根据股转公司《关于做好挂牌公司、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挂牌公司2015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521号《对含有已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要求关注与财务报告一同披露的其他信息和财务报告数据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