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23年第3期(总第55期)
【本期导读】
资本市场公众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审计监管工作紧紧围绕企业会计准则及内控规范的实施执行、财务信息披露重点问题及审计监管重点领域,成为推动会计审计监管关口前移、督促公众公司履行会计主体责任、压实会计师事务所“看门人”责任的有力抓手,对提升公众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3年4月30日,深圳408家上市公司、306家三板挂牌公司按时披露了2022年年报和审计报告。1家上市公司(*ST大通)未能依法按期披露年报,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深圳证监局对辖区公众公司年报审计及年报审计监管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总结审计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现予以通报,供参考。同时,对近期会计审计行业政策发布进行传达宣讲。
【深圳辖区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情况】
一、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情况
截至2023年4月30日,深圳辖区共409家上市公司,有408家上市公司按时披露了2022年年报和审计报告。其中沪深交易所主板210家、创业板148家、科创板41家,北交所9家。已披露年报的408家上市公司中,398家公司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含11家公司被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9家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1家公司(*ST易尚)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外,160家公司披露了2022年内部控制审计(鉴证)报告,其中沪深交易所主板117家、创业板28家、科创板15家,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二、挂牌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情况
截至2023年4月30日,深圳辖区共321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有306家挂牌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报和审计报告,其中创新层79家、基础层227家。已披露年报的挂牌公司中,288家公司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含25家被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6家公司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家公司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深圳辖区公众公司审计业务执行情况】
一、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执行情况
(一)审计执业项目集中度有所下降,头部大所业务集中效应仍然明显
截至2023年4月30日,共由43家审计机构承接辖区409家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从审计客户数量看,大华、立信、天健、容诚、致同等上市公司客户超10家的13家审计机构承接了332家深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占辖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总数的81.17%,其余30家会计师事务所合计承接了76家深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上述13家审计机构,共承接辖区346家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业务,占辖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总数的84.60%,承接的2022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集中度较2021年年报审计执业项目有所下降。
图1 会计师事务所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1]

(二)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数量显著减少,连续非标意见情况普遍
深圳辖区共有10家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其中9份为保留意见,1份为无法表示意见。较上年度16份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数量减少37.5%,其中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数量减少7份,下降显著,风险问题得到有效化解。大部分非标审计意见为连续出具。10家公司中,有5家公司连续两年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其中ST星源、东旭蓝天、尚荣医疗和ST迪威迅被连续两年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ST易尚被连续两年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已退市。
表1 深圳辖区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意见类型
| 审计意见类型 | 2022年度公司数量 | 2022年度占比 | 2021年度公司数量 | 2021年度占比 |
|---|---|---|---|---|
| 一、无保留意见 | 398 | 97.55% | 362 | 95.77% |
| 其中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 | 11 | 2.70% | 8 | 2.12% |
| 二、非无保留意见 | 10 | 2.45% | 16 | 4.23% |
| 其中:保留意见 | 9 | 2.21% | 8 | 2.12% |
| 无法表示意见 | 1 | 0.25% | 8 | 2.12% |
| 非标意见合计 | 21 | 5.15% | 24 | 6.35% |
| 合计 | 408 | 100.00% | 378 | 100.00% |
(三)审计范围受限和资产减值是导致非标意见的主要因素
经分析,10份非标意见审计报告共涉及4类事项,主要包括审计范围受限、资产减值、持续经营能力和或有事项。其中出现频次最多的是审计范围受限,10份非标审计意见报告中有9份均提及审计范围受限;其次是资产减值,主要包括应收款项、存货、商誉的减值,10份非标审计意见报告中有7份提及资产减值。
表2 非标报告涉及事项(单位:次)
| 事项/报告 | 带解释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 | 保留意见 | 无法表示意见 | 合计 |
|---|---|---|---|---|
| 资产减值 | 7 | 7 | ||
| 持续经营能力 | 6 | 1 | 1 | 8 |
| 或有事项 | 2 | 1 | 3 | |
| 资金占用 | 1 | 1 | ||
| 审计范围受限 | 8 | 1 | 9 | |
| 违法违规 | 2 | 2 |
(四)“业务随人走”现象显现,临时“换所”偶有发生
截至2023年4月30日,深圳辖区409家上市公司中有40家公司变更了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涉及22家审计机构,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78%,“换所”数量较上年的52家下降19.23%。经分析,40家变更审计机构上市公司中,有8家公司“换所”但不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7家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表日后“换所”、6家公司为连续“换所”、5家公司改聘新备案审计机构(以下简称“新所”),部分公司同时存在多种上述“换所”情形。有1家审计机构执业人员因未能顺利转所,原转出的某上市公司年审业务再次转回原审计机构,“业务随人走”现象显现。2023年3月,辖区有3家上市公司因与年报审计机构存在会计审计问题分歧,出现资产负债表日后“换所”情形。
(五)部分审计机构主动放弃高风险业务,部分项目呈现“降级换所”特征
2022年年报审计期间,部分质量管理严格的审计机构主动放弃高风险上市公司审计项目或某类高风险行业的审计项目,如辖区2家审计机构分别不再承接6家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上述情况间接导致高风险公司聘所难,部分项目甚至临近年度报告披露截止日才成功聘所。其中7家上市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才完成“换所”。部分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由“大所”或其他非年报审计监管重点机构流向存在风险苗头的事务所和“新所”。
(六)平均年报审计收费涨幅显著,各板块审计收费差异较大
已披露审计报告的408家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共计8.02亿元,年报审计项目平均收费为196.09万元,较2021年的平均收费177.26万元上升10.62%。年报审计项目平均收费上涨原因主要包括:一是2022年度北交所新上市公司审计收费上涨幅度较大;二是部分上市公司更换审计机构后审计费用上涨;三是2021年年报被出具非标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审计费用涨幅较大。经分析,各板块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平均收费差异较大,主板公司为437.19万元,原中小板公司为168.03万元,创业板公司为109.90万元,科创板公司为87.67万元,北交所上市公司为62.83万元。
二、挂牌公司审计业务执行情况
(一)审计执业项目集中度持平,部分审计机构业务量降幅明显
截至2023年4月30日,共由47家审计机构承接辖区306家新三板挂牌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从审计客户数量看,大华、中兴财光华、天健等挂牌公司客户超10家的12家审计机构承接了211家挂牌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占辖区挂牌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总数的68.95%,其余35家审计机构合计承接了95家深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2021年年报审计客户超10家的12家审计机构合计承接了235家挂牌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占辖区挂牌公司年报审计项目总数的69.53%,辖区审计执业项目集中度与上年基本持平。部分审计机构缩减了三板挂牌公司年报审计业务量,原因为部分挂牌公司因转板上市或触及终止挂牌指标等原因终止挂牌。如大华业务量下降23.08%,亚太(集团)业务量下降11.43%,天健业务量下降15%,大信业务量下降18.18%等。
图2 会计师事务所深圳辖区新三板挂牌公司年报审计家

(二)进入挂牌公司年审市场的“新所”增多,业务量上升显著
2022年年报审计期间,14家“新所”承接深圳辖区35家挂牌公司年报审计业务,占挂牌公司年报审计项目的10.90%,其中11家为深圳本土审计机构,与“新所”2021年22家挂牌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相比,占比由6.34%上升至10.90%。此外,与2021年年报审计相比,2022年深圳辖区新增7家承接挂牌公司年审业务的“新所”,增幅达100%。
(三)“换所”比率超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年审业务分布差异明显
截至2023年4月30日,深圳辖区321家挂牌公司中有70家变更2022年年报审计机构,涉及28家审计机构,占挂牌公司总数的21.80%,超过上市公司“换所”比率9.78%。
承接挂牌公司年报审计数量最多的10家审计机构中,仅5家为上市公司年审业务数量前10的审计机构;辖区国际“四大”所仅2家各自承接1家挂牌公司年审业务,且1家为创投机构、1家为上市公司子公司,安永华明与普华永道未承接深圳辖区挂牌公司年审业务。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年审机构分布存在明显差异。
(四)部分注册会计师签署报告数量较多,需关注审计质量
辖区挂牌公司年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共计416人,签署审计报告620人次,平均每个注册会计师签署报告1.49份,其中3名注册会计师共同签字的审计报告8份。部分注册会计师在全国范围内签署报告总量较多,其中3名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数量超过30份,另有25名注册会计师签署审计报告份数在20(含)份至30份之间,前述大多为连续审计业务。
【深圳“新所”执业情况】
截至2023年4月30日,深圳已备案公示的“新所”共15家,数量现居全国第二,仅次于北京。
一、深圳“新所”业务量居全国前列,以挂牌公司业务为主
2022年年报审计期间,深圳15家“新所”中有13家“新所”承接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年审业务。其中13家“新所”承接公众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数量为:上市公司9家(深圳辖区4家),相较于去年增加3家,业务量仅次于广东辖区“新所”(33家),居全国第二;挂牌公司95家(深圳辖区29家),相较于去年增加22家,业务量仅次于北京辖区“新所”(157家),居全国第二。“新所”由于质量管理相对薄弱,专业胜任能力有待提高,承接的证券业务多以挂牌公司年审业务为主。
二、上市公司项目中高风险业务为主,非标意见率高
深圳“新所”承接的9家上市公司年审业务中,有6家公司为拟退市公司或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司,另有2家公司为深圳证监局年报审计重点项目,均存在高风险事项,高风险公司占“新所”承接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88.89%。9家上市公司中,有4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家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非标意见率为66.67%。
三、区域分布广泛,审计项目收费差异化明显
从业务分布来看,深圳“新所”执业仍以广东地区为主,业务遍布全国21个辖区,区域分布广泛。9个上市公司项目中,有6个为广东地区上市公司,95个挂牌公司项目中,有45个为广东地区挂牌公司。深圳“新所”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平均收费为185.89万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28.74万元,审计收费高与审计客户为高风险公司相关。挂牌公司年报审计项目平均收费为13.13万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8.64万元。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审计项目收费差异化明显。
【深圳辖区审计监管工作情况】
2022年年报审计监管中,深圳证监局结合相关风险因素,共确定54个重点项目,覆盖51家上市公司和3家挂牌公司。结合年报审计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风险提示、约谈提醒、现场督导等相关工作,共向审计机构发送40份上市公司风险提示函、2份挂牌公司风险提示函,督促审计机构加强风险提示事项闭环管理,在审计执业中切实化解相关执业风险。提示的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一、收入及业绩真实性
18家公司的风险提示事项涉及收入及业绩真实性,包括贸易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贸易业务核算不规范、可能存在收入舞弊、收入真实性存疑、收入相关会计估计准确性、收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等。风险提示函提示审计机构充分关注企业是否存在收入舞弊、新增业务和境外业务的真实性,研判是否通过不当会计处理粉饰业绩,着重核实异常收入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等。
二、资产减值
15家公司的风险提示事项涉及应收款项、存货、商誉和固定资产等资产减值事项,具体包括存货、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和减值准备反向变动的合理性、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及时性、大额资产减值计提的合理性、商誉减值的合理性等。风险提示函提示审计机构对利用资产减值进行财务“洗澡”的情形保持高度职业怀疑和恰当应对,综合考虑应收款项形成原因、客户资质、账龄、期后回款比例等多个维度,审慎评估坏账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结合存货状态、库龄结构、实际生产使用及预计未来销售情况等关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结合形成商誉的资产组划分依据和账面价值分摊基础、管理层盈利预测的关键假设和关键参数及其依据的恰当性,审慎判断商誉减值计提合理性及依据充分性。
三、持续经营
6家公司的风险提示事项涉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具体包括大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扣非净利润长时间为负、营业收入大幅度下滑等。风险提示函提示审计机构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充分评估管理层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是否恰当,审慎判断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四、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2家公司的风险提示事项涉及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具体包括预付账款余额较大、相关方未归还借款利息等。风险提示函提示审计机构充分关注企业是否还存在其他资金占用事项和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审慎出具资金占用专项审核意见。
五、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关联方交易、成本核算、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等。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近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选聘办法》)。《选聘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选聘办法》适用范围
《选聘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当同时符合上述关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二、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流程和选聘方式
(一)审批流程
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类似机构,下同)提出建议后,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对于未设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国有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授权国有企业决定相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出资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
上市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二)选聘方式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三)连续聘任时间
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
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要求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上市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求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四、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的情形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五、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六、《选聘办法》施行时间
《选聘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选聘办法》为准。
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规定与《选聘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一致的,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自《选聘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
近日,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定》)。《信息披露规定》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适应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后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和审计执业水平的需求,强化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提高证券审计市场透明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提高证券审计市场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0〕11号)、《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52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披露证券服务业务相关信息,适用本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披露的证券服务业务类型为境内业务,包括拟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非上市公众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公开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除外)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拟挂牌公司审计业务。
本规定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公开转让。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下列基本信息:
(一)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批准执业日期、组织形式、注册地区、首席合伙人情况;
(二)上一年度执业人员情况,包括上一年度合伙人、注册会计师、签署证券服务业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情况;
(三)上一年度分支机构情况,包括上一年度年初数量、年末数量、设立、撤销情况;
(四)上一年度取得的收入情况,包括上一年度业务收入总额、审计业务收入金额、证券服务业务收入金额;
(五)职业风险保障情况,包括截至上年末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截至上年末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上年末净资产金额;
(六)国际化情况,自建国际会计网络的,应当披露国际会计网络名称、境外分支机构数量、境外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国际会计网络中比重;加入国际会计网络的,应当披露国际会计网络名称、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国际会计网络中比重;
(七)遵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构建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上一年度证券服务业务有关信息,包括主要行业、客户家数、资产规模总额、收费总额。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上一年度本所及本所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行政处理、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惩戒、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情况。对于各类处理处罚,应当逐项披露处理处罚对象、处理处罚决定文号、处理处罚决定名称、处理处罚类型、处理处罚机关、处理处罚事由、处理处罚日期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披露上一年度本所因执业行为承担民事赔偿情况。对于各类生效判决,应当逐项披露生效判决名称、生效判决文号、承担民事赔偿金额、判决机关、判决事由、判决日期。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官网首页等信息载体的醒目位置专门设立“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年度信息披露”栏目,在该栏目下披露年度相关信息。未建设网站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其他公开信息渠道披露年度相关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0〕11号)、《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52号)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年度备案后,按本规定于每年5月31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相关信息(分所有关信息由总所一并披露,具体披露格式见附件)。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起应保留至少3年。
第八条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6月30日前,在财政部、证监会网站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等公布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信息。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对本所信息披露工作负主体责任,分管合伙人负主管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图表中,左列为2021年数据,右列为2022年数据,下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