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创业板注册制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2年第2期(总第20期)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日期:2022-03-28
- 原文链接:PDF
一、创业板发审总体情况
1.IPO受理概况
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本所共受理首发申请4家。其中,2022年2月受理2家。

2.再融资受理概况
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本所共受理再融资申请16家。其中,2022年2月受理5家。

3.重大资产重组受理概况
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本所共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2家。

4.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概况及终止审核概况
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本所共召开9次上市委会议,审议通过首发22家,再融资2家;否决首发2家;1家首发公司申请取消审议。其中,2022年2月,本所召开3次上市委会议,审议通过首发7家,否决首发2家。
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本所终止审核首发17家,再融资5家。其中,2022年2月终止审核首发7家,再融资1家。
5.注册概况
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本所报会注册首发37家,再融资13家,重大资产重组1家。注册生效首发28家,再融资14家,重大资产重组1家。其中,2022年2月,本所报会注册首发12家,再融资4家。注册生效首发12家,再融资7家。
6.发行上市概况
2022年1月1日至2月28日,20家创业板公司完成发行上市,融资金额301亿元。其中,2022年2月,共有6家创业板公司上市,融资金额109亿元;6家公司发行市盈率中位数为36倍,平均数为50倍。
二、发审政策动态
2022年2月11日,证监会修订并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拓展适用范围,境内方面,将深交所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纳入,境外方面,拓展到瑞士、德国;二是允许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融资,并采用市场化询价机制定价;三是优化持续监管安排,对年报披露内容、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等持续监管方面作出更为优化和灵活的制度安排。
三、发行上市监管动态
1.受理环节关注的问题
2022年2月,受理环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再融资项目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与申请文件中显示的审计基准日不一致,涉及的保荐人为粤开证券。
2.现场督导情况
2022年2月,本所决定对5家首发项目的保荐人开展问题导向的现场督导。
3.发行承销监管情况
2022年2月,本所针对1家承销商在多个创业板首发项目发行承销业务中存在违规行为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针对创业板8家首发项目的承销商采取谈话提醒、出具监管工作函的工作措施,关注在发行业务操作中存在信息披露错误、相关参数录入错误、未及时完整提交相关文件等违规或不规范情形。针对创业板2家首发项目的承销商采取出具《问询函》的工作措施,问询发行定价论证过程及审慎合理性。
四、常见问题解答
近期预沟通及审核中业务咨询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
问题【视频方式参加上市委会议注意事项】近期,发行人、保荐人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上市委审议会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近期,受疫情影响,发行人及保荐人代表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上市委审议会议,本所工作人员将及时提供技术协助。请保荐人代表组织参会人员做好视频参会准备工作,认真阅读视频参会须知,并根据本所测试时间安排,提前做好会议室和会议设备准备,认真参加会议测试,确认相关设备可以保障顺畅参会,参会人员熟悉流程。参会期间,请发行人及保荐人代表规范着装,严格遵守视频参会纪律,配合工作人员视频接入等安排。
五、创业板上市委会议审议不通过情况
2022年2月,经创业板上市委会议审议,认为亚洲渔港和恒茂高科不符合首发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亚洲渔港的主营业务为标准化生鲜餐饮食材的研发、销售及配送服务,属于商务服务业。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发行人的创业板定位,以及内部控制有效性、会计基础规范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其“三创四新”特征,以及是否符合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创业板定位要求;未能充分说明与重要子公司管理、主要代工厂采购等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被有效执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未完整取得和保存相关原始凭证,会计基础工作存在不规范情形。发行人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恒茂高科的主营业务为交换机、路由器及无线Wifi接入设备、网卡等网络通信设备制造,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上市审核中心在审核问询中重点关注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是否清晰,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解释是否充分,资金流水账户核查是否完整及相关资金去向的解释是否合理。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未能充分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蒋汉柏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权属清晰情况,以及蒋汉柏不实际控制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兆和亚特、兆和众泰的合理性,不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