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2023年第8期(总第38期)
发文信息
- 发文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 发布日期: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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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市发审总体情况
1.IPO受理概况
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本所共受理首发申请246家,其中主板受理141家(含平移105家),创业板受理105家。2023年8月无新增受理。

2.再融资受理概况
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本所共受理再融资申请273家,其中主板受理169家(含平移77家),创业板受理104家。2023年8月主板受理17家,创业板受理15家。

3.重大资产重组受理概况
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本所共受理重大资产重组申请21家,其中主板受理15家(含平移2家),创业板受理6家。2023年8月主板受理1家,创业板受理1家。

4.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概况及终止审核概况
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本所共召开85次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审议通过首发113家,再融资66家,重大资产重组10家;否决首发6家;暂缓审议首发6家;2家首发企业申请取消审议。2023年8月,本所召开12次上市委/并购重组委会议,审议通过首发12家,再融资6家,重大资产重组1家;1家首发企业申请取消审议。
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本所终止审核首发81家,再融资19家,重大资产重组3家。2023年8月终止审核首发8家,再融资2家,重大资产重组1家。
5.注册概况
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本所报会注册首发79家,再融资205家,重大资产重组10家。注册生效首发111家,再融资201家,重大资产重组9家。
2023年8月,本所报会注册首发10家,再融资47家,重大资产重组1家。注册生效首发9家,再融资32家,重大资产重组1家。
6.发行上市概况
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本所共有107家公司完成发行上市,其中主板17家(核准制8家、注册制9家)、创业板90家,融资金额1257亿元。2023年8月,本所共有17家公司上市,均为创业板,融资金额191亿元;发行市盈率中位数为44倍,平均数为46倍。
二、发审政策动态
1.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 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
8月27日,证监会发布新闻指出,充分考虑当前市场形势,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一是完善一二级市场逆周期调节机制,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二是对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行业大市值上市公司的大额再融资,实施预沟通机制,关注融资必要性和发行时机。三是突出扶优限劣,对于存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适当限制其融资间隔、融资规模。四是引导上市公司合理确定再融资规模,严格执行融资间隔期要求。审核中将对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基本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予以重点关注。五是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主营业务,严限多元化投资。六是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不受破发、破净和亏损限制。
2.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
8月27日,证监会发布新闻指出,充分考虑市场关切,认真研究评估股份减持制度,并就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同时,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延长股份锁定期。
3.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2号》
8月23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审计类第2号》,指导开展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在收入审计中更好保持职业怀疑。《审计类第2号》旨在推进审计准则体系在资本市场的有效执行,提升资本市场审计职业质量和公众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按照风险导向审计全流程,对注册会计师在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中保持职业怀疑进行规范指导,并进一步对函证、分析程序、存货审计、检查、期后事项、延伸检查这6个实质性程序的关键环节进行细化规定。结合近年来资本市场收入造假和审计失败的典型案件,剖析总结收入舞弊风险迹象和造假手段,系统性梳理提出注册会计师在收入审计中未能保持职业怀疑的各种异常情形和常见问题,并针对性提出收入审计实务操作中的具体执业要求,提供更为明细的操作指引。
4.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8月21日,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一是适用范围。明确《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确认为相关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二是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按照会计上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根据企业适用、对外提供服务、日常持有以备出售等不同业务模式,明确相关会计处理适用的具体准则。同时,对实务反映的一些重点问题,结合数据资源业务等实际情况予以细化。三是列示和披露要求。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增设报表子项目,通过表格方式细化披露,并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等相关信息。《暂行规定》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
三、发行上市监管动态
1.工作措施
2023年8月,本所针对3家IPO项目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6份《监管工作函》。
2.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2023年8月,本所对1家首发项目、1家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4次。具体如下:
(1)首发项目。某发行人在首发上市过程中,未准确披露其所涉及业务的产业分类情况,在本所审核问询后仍未准确披露相关信息,直至本所要求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后才更新。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未审慎核查发行人所涉及业务的产业分类情况,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直至本所要求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后才更新。本所对发行人、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分别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2)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某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现场督导发现其存在如下违规行为:一是发行人未完整披露标的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二是发行人关于标的资产客户合并披露的口径前后不一致的违规情形。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对标的资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标的资产供应商与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存在的资金往来核查不到位。本所对上市公司、财务顾问及项目主办人分别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3.发行承销监管情况
2023年8月,本所对1家创业板首发项目承销商采取出具《问询函》的工作措施,问询发行定价论证过程及审慎合理性。
4.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首次评价总体情况
2023年7月21日,深沪两所联合发布实施了《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对外发布后,深沪两所在证监会指导下成立评价联合工作组,制定评价工作方案,共同开展了2022年度首次试评价工作并形成评价结果。现将首次评价总体情况通报如下:
(1)评价对象
《评价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境内从事主板、科创板及创业板首发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共103家。其中,作为2022年度评价对象的有51家,另有52家保荐机构因2017年无保荐上市公司或2022年无在审或注册环节首发项目,不参与本次评价。
(2)评价内容及范围
评价体系由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保荐业务质量评价、评价得分调整三部分构成。一是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2017年保荐上市的公司在深沪两所上市后五年(2018年至2022年)的经营质量、市场表现及治理质量,其中2018年至2020年表现占比80%,2021年至2022年表现占比20%。二是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2022年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首发保荐项目,采用《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执业质量评价中首发保荐项目评价得分。三是评价得分调整不设权重,根据保荐业务规模、保荐上市公司风险情况、保荐机构重大执业质量问题等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其中,6家保荐机构因2017年保荐上市的公司存在被实施风险警示或被强制退市的情形,按相关规定进行了风险调整。
(3)评价结果
经汇总各部分评价结果,纳入评价范围的51家保荐机构中,得分排序前20%为A类,共10家;后20%为C类,共10家;其余为B类,共31家。从保荐机构评价得分情况来看,各保荐机构要进一步树立质量优先的执业理念,持续提升保荐项目质量。
根据《评价办法》过渡期安排,2022年度评价结果不对外发布,亦不作为分类监管依据。过渡期满后,深沪两所将根据以后年度评价结果,对处于审核阶段的首发保荐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安排。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A类的,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降低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C类的,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审核问询力度,加大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C类的,原则上全部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
四、现场督导案例
【督导案例1】本所对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聚焦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现场督导主要发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可能控制他人银行卡,并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的问题: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可能控制他人银行卡
现场督导发现,2020年5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等五位股东缴纳股改个人所得税款约300万元,来源于以实际控制人表兄及其配偶名义开立的两张银行卡。发行人解释前述资金往来系实际控制人表兄及其配偶向实际控制人等股东提供的借款,但截至2022年2月尚未归还。
经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可能控制前述两张银行卡:一是前述两张银行卡交易特征相似。两张银行卡均在报告期内开户且时间仅相隔5天、与相同对手方在相近时间交易,并均在同日向发行人五位股东转账用于缴纳股改个税款。二是实际控制人夫妇存在使用前述两张银行卡的迹象,多次被用于支付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消费及其子女的学费。三是前述两张银行卡与实际控制人夫妇本人开立的银行卡,在相近时间与相同人员发生资金往来。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可能控制的个人卡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现场督导发现,前述两张银行卡与发行人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等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一是前述两张银行卡与发行人供应商实际控制人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如,发行人于2019年9月向第一大供应商支付约350万元货款,同期前述银行卡收到该供应商实际控制人相同金额的转账。二是前述两张银行卡除存在向发行人股东转账,用于其缴纳股改个人所得税300万元外,发行人核心员工在缴纳约70万元股权激励款时,也收到前述银行卡相近金额的转账。三是前述银行卡与多位其他自然人存在大额资金往来。经统计,报告期内,剔除对同一对手方一进一出的金额,前述银行卡分别累计转入约2,100万元、400万元,累计转出约2,000万元、390万元。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对于是否通过前述两张银行卡配合发行人进行体外资金循环、体外代垫成本费用,保荐人未能审慎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现场督导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动申请撤回申报。
【督导案例2】本所对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聚焦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现场督导主要发现发行人内部控制和销售收入方面的以下问题:
1.发行人内部控制方面
一是发行人部分业务原始单据不完整。发行人披露,其部分智慧停车管理系统以客户签收或办理验收手续为收入确认时点。经查,发行人部分销售收入缺失货物签收或工程验收原始凭证,以收到客户除质保金以外的销售回款时作为确认收入时点。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未获取收入确认原始单据的项目对应营业收入金额分别约为4,600万元、4,300万元和3,200万元,占发行人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约为10%、8%、6%。
二是发行人合同管理不规范及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不谨慎。发行人披露,其提供智慧停车运营管理服务需投入运营设备,因此营业成本包括设备折旧成本等。发行人设备折旧成本按设备账面价值除以折旧年限确定具体金额。发行人以“合同期限与5年孰短原则”确定折旧年限,其中合同年限为发行人与管理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年限。经查,发行人智慧停车运营管理服务合同管理不规范,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准确:第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存在约120个项目因管理方丧失经营权、客户购买设备、政府政策等原因而提前终止,导致实际运营期限短于合同期限,但发行人仅披露1个提前终止项目。第二,在发行人与管理方签订的约2300个合同中,约2200个合同未取得管理方与业主方的合同期限信息。第三,约20个合同中发行人与管理方约定的合同期限,长于管理方与业主方的合作期限。四是发行人采用的“合同期限与5年孰短原则”的折旧政策未考虑上述情形对各期折旧金额及成本的影响,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不谨慎。
2.发行人销售收入方面
一是发行人对A客户销售收入存在异常。A客户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发行人2020年对A客户设备销售和软件销售合计确认收入约750万元,毛利额约500万元。经查,发行人对A客户确认的销售收入存在异常:第一,设备销售付款期限及回款情况异常。设备销售合同总金额约1,100万元,付款期限长达为8年。发行人于2020年确认收入约500万元,但实际回款金额约100万元。第二,软件销售交付及回款情况异常。软件合同约定交付内容包括安装盘、技术文档等,但发行人称软件交付无物流记录或互联网传输记录。发行人于2020年确认收入约250万元,督导组进场前未回款。
二是发行人对B客户销售收入存在异常。2020年12月,发行人确认对B客户的广告收入约450万元,毛利额约400万元,毛利率约90%。经查,发行人对B客户的销售收入存在异常:第一,B客户自身情况异常。B客户成立于2016年,历史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等,2018年11月将经营范围变更为广告业务,参保人数0人。第二,合同约定内容异常。发行人与B客户签订合同中均未约定广告推送内容,而发行人与其他广告客户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广告发布内容。第三,广告推送记录异常。发行人发布广告的微信公众号均已删除相关的广告内容。
三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方大额资金流向存疑。现场督导发现,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均存在大额对外转账或大额取现资金流向存疑的情形,合计金额约1,500万元,保荐人未对相关资金异常事项是否构成体外资金循环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上述异常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均未能提供合理解释。本所上市委员会审议认为,发行人部分业务原始单据不完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不谨慎,合同管理不规范。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本所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
五、常见业务问题解答
问题1【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中存在外部人员的,如何计算股东人数?
答: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原则上应当全部由公司员工构成。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的,可不做清理。在计算公司股东人数时,公司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外部人员按实际人数穿透计算。新《证券法》施行之后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包括外部人员的,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要求。发行人对员工持股计划中的外部人员予以清理的,清理后,在计算股东人数时,按一名股东计算。未按要求清理外部人员持股的,应当作为普通持股平台,按照实际参与人数(即员工和外部人员总数)穿透计算股东人数。
问题2【关于200人公司的监管要求】首发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200人公司的,如何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纳入监管?
答:《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80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按相关要求规范后申请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规定《监管指引第4号》)规定,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符合《监管指引第4号》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等行政许可。对200人公司合规性的审核纳入行政许可过程中一并审核,不再单独审核。申请行政许可的200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属于200人公司的,应当依照《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进行规范。
据此,发行人本身为200人公司的,其合规性由其申报板块对应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200人公司的,需要向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申请纳入监管,且原则上应在发行人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前通过审核。
问题3【深交所启动首次差异化监管安排】深交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督促会员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通知》发布后的六个月首次启动对保荐机构的差异化监管安排,请问实施情况如何?
答:本所按照《通知》规定于8月17日首次启动对保荐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机制,并进行了数据计算。经计算,一家保荐机构因人均保荐项目数居前20、撤否率为40%,符合《通知》规定的相关认定情形,本所应对其保荐的在审项目按5%以上的比例(至少1家)抽取实施现场督导。8月17日,该保荐机构在本所仅有2家在审项目,其中一家已经上市委审议,一家在本次申报过程中已被随机抽取开展现场检查,均无需纳入现场督导项目抽取范围。鉴于该保荐机构本次无符合规定的可抽取项目,根据《通知》规定“当期没有项目的,告知延后实施”,本所将对该保荐机构延后实施现场督导,同时将对该保荐机构进行谈话提醒、发出书面通知,密切关注其保荐业务执业质量提升情况。
问题4【预沟通机制优化举措】:深交所预沟通机制近期有何具体优化举措?
答:全面注册制实施以来,本所扎实推进阳光审核,将优化发行审核预沟通机制作为重要抓手,更好解决拟申报企业急难愁盼问题。截至2023年8月底,本所已完成140多单预沟通申请,同比增长2.5倍。
为进一步方便市场主体、提升预沟通服务质效,本所近期优化了预沟通机制,具体举措如下:一是明确发行人视频、现场预沟通的处理时限,减少视频、现场沟通的身份证明材料要求,申请人可以选择具体项目(如有)以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提出预沟通申请等,提高预沟通的便利性。二是建立撤否企业预沟通机制,提升预沟通的针对性。三是增加预沟通中共性问题的公开安排,提升预沟通的公开性。四是建立预沟通回复的分类处理机制,提升预沟通的专业性。五是加强预沟通与受理、审核部门的衔接,提升预沟通的连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