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通讯2015年第1期(总第5期)
编者按
为加强深圳证监局与辖区上市公司间的沟通交流,通报上市公司监管信息,便于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掌握上市公司监管动态,搭建上市公司间的互动平台,自2014年5月起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不定期编印《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通讯》并在深圳证监局网站上发布。《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通讯》设立了“辖区概况”、“工作动态”、“监管研究”、“监管政策学习”、“监管瞭望”、“监管案例”等栏目。欢迎上市公司积极投稿:liu_hh@csrc.gov.cn
【辖区概况】
上市公司基本信息
截至2015年4月17日,深圳辖区共有上市公司192家,其中上交所主板公司14家,深交所主板公司60家,中小企业板公司74家,创业板公司44家。
截至2015年4月17日,辖区192家上市公司中共176家公司披露了2014年业绩情况,其中125家披露了2014年年报,另有50家公司披露了业绩快报,1家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了经会计师审阅的财务数据。176家公司中业绩增长的有121家,业绩下降的有55家;业绩增长的公司中有6家公司由亏转盈。
辅导企业基本信息
截至2015年4月17日,深圳辖区在辅导期的拟发行公司65家;已出具辅导报告在证监会审核公司62家,已过会未发行的3家。
【工作动态】
深圳证监局再次组织召开业绩预告编制经验交流会
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但近年来辖区多家公司出现业绩预告修正的情况。在坚持严格执法、对有关公司和责任人员进行严格问责的同时,深圳证监局搭建交流平台、提供培训服务作为提升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编制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继2014年5月首次组织召开“深圳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编制经验交流会”,3月30日,深圳证监局再次召开了2015年“深圳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交流会”,127家公司181人报名参加交流会。
会上,深圳证监局通报了辖区上市公司2014年业绩预告修正情况,对导致业绩修正的主要事项、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要求。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立泰”)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健所”)分别介绍了业绩预告编制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信立泰从夯实财务会计基础工作、重视预算和关注生产过程、及时研判外部环境变化、对监管法规保持敬畏心理四个层面,介绍了自身业绩预告编制经验。天健所则从审计师角度,在对全国上市公司2014年业绩预告修正原因梳理的基础上,剖析了业绩修正的常见原因,建议公司在编制业绩预告时,除应考虑公司内部经营状况、发展战略、外部环境,以及其他偶发性事项的影响外,还应持续改进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确保收入成本、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或有事项等重大事项会计核算的规范性。此外,参会公司就业绩预告编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进行了互动问答和讨论。
深圳市金融办会同深圳证监局联合5家单位发布《关于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深圳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2015年4月1日,深圳市金融办会同深圳证监局,联合深圳市发改委、经贸信息委、国资委、前海管理局、创投办发布了《关于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深圳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六个部分,对新兴产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国资国企转型升级、利用前海资源、市场机构业务创新、产学研资对接等提出了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支持建立各部门紧密配合的上市协调机制,全过程服务新兴产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将建立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企业统一后备资源库,统筹做好新兴产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服务工作,加大对后备企业的培育指导和服务。
二是支持企业利用并购重组机制提升产业层级,发挥产业基金、支付工具等的引导作用。将进一步发挥深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领作用,推动产业并购基金在深圳集聚,加强并购重组相关的社会保障安排。
三是推进符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导向的市属国资国企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市属国资国企利用资本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新兴产业国资国企股份制改革进度,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与证券监管的沟通协调机制。
四是进一步推进前海在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加强与香港资本市场加强互通互联,鼓励企业利用前海政策优势,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实现产业层次提升。
五是鼓励市场机构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创新业务方式,加大深圳区域债券市场发展支持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市场机构针对深圳企业创新创业特点,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六是优化产学研资对接机制,提升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技术、信息和资本结合效率。探索建立由政府、银行、股权投资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组成的新兴产业投融资体系,推动优化企业转型升级资金投入机制。支持、引导各类创投基金加大对深圳初创期、早中期项目的投资力度,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展示平台。
深圳证监局与深圳市金融办、深交所联合签署《深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监管协作备忘录》
。近年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等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统筹做好深圳地区私募债监管协调和风险处置工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发挥各方职责优势,提高监管效能,近日,深圳证监局与深圳市金融办、深圳证券交易所签署《深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监管协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共同探索建立深圳地区私募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分工协作机制。
《备忘录》的签署有利于明确各方职责,充分发挥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和地方政府各自优势,为深圳地区私募债规范发展提供良好外部环境,切实维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此次《备忘录》的签署是深圳证监局继此前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后的又一重要举措,进一步推动了深圳资本市场金融监管法制体系进程。
下一步深圳证监局将继续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自律组织的合作和交流,进一步研究拓宽监管协作的范围和事项,充分发挥各方合力,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及时防范和化解辖区金融风险,促进深圳地区公司债券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监管研究】
【摘要】近年来,上市公司以高评估增值率和交易价格收购资产已成为普遍现象,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大额商誉(甚至占合并成本的比例高达80%至90%)的情况也因此频频出现。但由于收购标的经营业绩不如预期等原因,部分公司在收购后对商誉计提大额减值准备,导致上市公司业绩出现巨大波动,受到市场和投资者较大质疑。近年来在收购过程中频繁出现大额商誉确认主要可能有以下两个方面原因:对收购标的无形资产价值难以有效识别和计量;基于预期收益的收益法评估结果波动性较大。大额商誉确认可能导致较多原来基于乐观预期计量的商誉价值频频出现计提大额减值准备现象,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也因此受到市场和投资者的质疑。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建议上市公司建立明确的商誉减值制度,加强对年报中商誉的减值测试工作,进一步完善业绩承诺,从源头减少“泡沫化”商誉。
【监管政策学习】
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1月15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扩大发行主体范围。《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二是丰富债券发行方式。《管理办法》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三是增加债券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四是简化发行审核流程。《管理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五是实施分类管理。《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六是加强债券市场监管。《管理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七是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
证监会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第24号》
。为做好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衔接,证监会相应修订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3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4号准则”),于2015年3月2日正式发布。
23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大到所有公司制法人相衔接,修改了只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相关表述;增加了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要求;同时要求募集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告按《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二是与《管理办法》具体条文相对接,修改了“保荐人”相关表述;增加了商业保险、债券回售条款等增信及偿债保障机制,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可交换债、债券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的披露要求;修改了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方面的披露要求。三是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结合市场实践情况,简化了发行人历史沿革的披露要求;增加了发行人业务、财务会计信息、担保人情况的披露要求;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前后顺序等。
24号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与《管理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相衔接,将申请文件报送主体由保荐机构改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取消了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调整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
取消了发行人向发审委提交文件的要求。二是针对公司债券发行主体扩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考虑到各类公司的不同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授权文件、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调整。三是取消了发行公告和承销协议报送要求。
上述准则发布实施后,相关市场主体应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并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
证监会、财政部发布《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财政部已正式联合发布《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和解金办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
行政和解金是指证监会与行政相对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的资金。行政和解金可以用于补偿同一案件中投资者因行政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所受损失,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职责。行政和解金补偿程序与投资者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程序相互独立,投保基金公司使用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的行为不是行政相对人对投资者的赔偿行为,投资者既可以接受行政和解金的补偿,也可以就同一涉嫌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行政和解金制度以补偿投资者损失为原则,不支持投资者同时通过行政和解金补偿与民事赔偿诉讼就同一损失获得重复救济。
《和解金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
行政和解金的管理遵循专户管理的原则,投保基金公司不得混同不同和解案件的行政和解金,不得使用特定案件中行政相对人所交纳的行政和解金对因其他案件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作出补偿。投保基金公司收到行政和解金后,应当尽快制定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并报证监会备案。投保基金公司使用行政和解金对投资者作出补偿的,补偿数额原则上以投资者受到的损失为限。二是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监督。证监会、财政部对投保基金公司管理行政和解金实施监督管理,投保基金公司每年应当向证监会和财政部专题报告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具体情况。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执行完毕后30日内,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告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和执行费用支出情况;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执行完毕后90日内,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就行政和解金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编制专门报告,报送证监会和财政部。此外,投保基金公司应当制定行政和解金管理、使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以及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操作规程。
【监管瞭望】
证监会就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和监管转型的深入推进,特别是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和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步伐加快,对进一步加强以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作为一种比一般罚款处罚更为严格的惩戒措施和责任追究形式,在执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次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修改,是适应市场发展和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在总结以往监管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明确终身市场禁入的情形,更好地发挥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作用,通过严格执法,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市场创新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监管执法保障。
此次修改具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二)项规定,明确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适用情形;明确采取隐瞒和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适用情形;明确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适用情形,并兼顾了对跨市场违法行为的适用。二是针对我会执法实践中遇到的违法人员阻碍、抗拒执法的问题,为维护监管执法的严肃性,保护监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增加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严重故意不配合执法的适用情形规定。三是针对多次违法、屡罚不改的严重违法失信问题,增加“累犯”的适用情形规定。四是将《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大到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员。
【监管案例】
近期,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发生多起违法违规事项。深圳证监局在此对几类违法违规案例进行了归纳总结,提醒公司认真学习,能从相关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加大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培训力度,避免类似错误再次发生。
案例类型一: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的监管案例
为规范业绩预告信息披露,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2014年以来,深圳证监局加大了对业绩预告修正事项的监管力度。及时启动专项核查程序,根据2013年年报业绩预告修正事项的核查情况,已对2家公司4个自然人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2015年,深圳证监局将业绩预告披露监管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并对3家业绩预告大幅修正的公司开展了专项核查。监管发现,在业绩预测的编制和披露中,部分公司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业绩预测的审批流程、控制措施存在较大缺陷,业绩盈利预测编制的规范性不足,如今年仍有公司仅依据前三季度收入的平均数作为第四季度收入预测金额。
二是业绩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如有公司在去年11月份就已经发现预测业绩与实际可能发生较大偏差,但直至今年1月底才披露业绩修正公告。
三是虽多次进行业绩预告修正,但没有对前期预测不准确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采取措施改善业绩预测方法。如有公司过去三年每年对业绩预告修正2次,但仍未健全业绩预测编制管理制度,改进业绩预测编制方法。
四是对新购入子公司管控不到位,在未掌握其实际经营状况的情况下,仅依据子公司提供的财务数据进行盈利预测。如有公司直接依据新购入子公司的财务数据编制盈利预测,未进行必要的复核,也未跟踪了解实际经营和预测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直至1月下旬,才关注到该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远低于预期。
五是未充分考虑会计估计事项的影响。如编制业绩预测时,未考虑固定资产、存货等资产减值的影响;未根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审慎评估是否需要对商誉计提减值;未考虑递延资产的影响等。
案例类型二:股东减持中对一致行动人理解错误的案例
近期,辖区频有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究其原因,部分是公司及股东对一致行动人的理解错误,最终导致减持行为及信息披露违规。
某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A某及父母弟妹等一致行动人陆续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比例合计超过10%以上才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解释其认为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中从未将他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披露,A某及其弟公布了非一致行动声明且能证明他们在经营层面存在不同意见,故在减持过程中未视做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其减持股份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A某及其近亲属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构成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相反证据应是股东权益层面而不是经营层面的不同意见,也不能仅依据招股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中未披露,以及非一致行动人声明而认定为非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减持公司股份达5%时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公司股票,构成了违规减持。
案例类型三:短线交易案例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所谓“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近期深圳辖区发生几起短线交易的行为,深圳证监局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启动核查程序。
核查中发现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法律意识淡薄,对此条法规不够重视,致使出现短线交易的违法行为,如B公司为C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B公司相关人员误以为其持有C公司股份已低于5%,在买入C公司股份之后的三个月内又卖出C公司部分股份;
又如D公司监事在买入上市公司股票的第二天又全部卖出。对于有关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深圳证监局进行了查处和问责,及时采取了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案例类型四:未及时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案例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所持公司5%以上股东的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近期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出现未及时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如E公司在得知其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后,并未及时披露,在深圳证监局督促下才予以披露,虽然公司在此期间因重大事项停牌未对股价造成重大影响,但深圳证监局经核查后严肃问责,对公司及负有主要责任的相关人员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