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1期(总第13期)
编者按
为加强深圳证监局与辖区上市公司间的沟通交流,通报上市公司监管信息,便于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掌握上市公司监管动态,搭建上市公司间的互动平台,自2014年5月起深圳证监局公司监管处不定期编印《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通讯》并在深圳证监局网站上发布。《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通讯》设立了“辖区概况”、“工作动态”、“监管政策学习”、“监管研究”、“监管案例”等栏目。欢迎各上市公司积极投稿。投稿邮箱:gscwm01@csrc.gov.cn。
【辖区概况】
上市公司基本信息
截至2017年3月31日,深圳辖区共有上市公司243家,其中上交所主板公司18家,深交所主板公司60家,中小企业板公司98家,创业板公司67家,已过会未上市公司6家。
辅导企业基本信息
截至2017年3月31日,深圳辖区在辅导期内的拟发行公司89家;已出具辅导报告在证监会审核公司36家。
【工作动态】
深圳证监局2016年度稽查执法工作综述
稽查执法是证监会的基本职责和核心监管工作之一,是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2016年,深圳证监局坚决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稽查执法工作的各项部署,始终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在证监会稽查局的专业指导和大力支持下,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为维护辖区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保障。
一、强化案件查办,对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
(一)查办案件总量高位运行,查处力度明显增强
2016年,深圳证监局共主办案件52件,承办协查70起,核查违法违规线索13件,查办案件数量继续维持在较高水平。按照证监会专项执法行动及重点案件与常规案件协调推进的工作思路,先后参与了证监会3个批次专项执法行动;同时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理念,在日常监管执法过程中,积极主动从日常监管、信访投诉等渠道发现市场主体违法违规线索,全年共新增自立案件12件,占全年新增案件的30%。
(二)案件类型更加复杂,新型案件不断涌现
从查办案件类型来看,内幕交易类16件(占比30.7%),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类9件(占比17.3%),操纵市场类6件(占比11.5%),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类6件(占比11.5%),编造传播证券市场虚假信息类5件(占比9.6%),私募基金违法违规类3件(占比5.8%),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类3件(占比5.8%),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类2件(占比3.8%),此外,还查办了1件基金公司违法违规案和1件短线交易案。2016年,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操纵市场等传统类型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新型案件如编造传播证券市场虚假信息、私募基金违法违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等类型案件急剧增加。
二、确保办案质量,务求执法实效,严惩违法行为人
在稽查执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深圳证监局积极践行“全员稽查”理念,完善执法资源配置,积极构建“大稽查、大执法”监管格局,形成“稽查干部为主,全局力量为后盾”的稽查执法资源配置新模式。在办案过程中,深圳证监局要求调查人员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稽查办案十项禁令》,始终将办案质量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通过修订完善并严格执行稽查执法各项工作制度来提升办案过程的规范化和程序化,通过复核机制、内核会、稽查执法专题会等关键流程对案件调查结论反复讨论、质量把关。深圳证监局扎实、细致的稽查执法工作为案件后续顺利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6年,深圳证监局查办的案件中有18件已作出行政处罚。其中,部分案件具有案情新颖、疑难复杂、违法所得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等特征。如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的网络自媒体、互联网网站、证券从业人员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类案。其中,微信公众号“弥达斯”编造、传播“招商银行喊国家队还钱”虚假信息案是证监会查处的证券市场首例网络自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微信公众号“弥达斯”的运营管理方中融汇智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及总编辑李辉均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创业板全面停止审核”谣言案则涉及每日经济新闻网、记者李智和证券从业人员五矿证券首席策略师王先春。每日经济新闻网在报道引用关于证券市场重大政策变化的传闻时,未向监管部门求证,媒体内部未严格审核,致使虚假信息在市场广泛传播,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每日经济新闻网的管理机构成都每日经济新闻报社有限公司、记者李智均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王先春将其微信中收到的关于“3月1日起创业板全面停止审核”的虚假信息在其个人微博中发布,导致虚假信息进一步的传播和蔓延,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洋丰股份”违法违规案是一起集信息披露违法、短线交易、操纵市场多种违法行为于一体的案件,体现了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相互交织、日趋复杂的发展趋势。“海格物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是证监会对新三板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的首例行政处罚。随着新三板挂牌公司数量、行业业态和市场体量的急剧扩容,各类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规范运作意识参差不齐,对传统监管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针对这种情况,深圳证监局率先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签订了《监管协作备忘录》,就辖区挂牌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质疑核查、投诉举报核查、主办券商监管、监管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分工协作进行了明确,提高了监管效率,增强了监管合力。
三、持续提升案件自主审理能力,积极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2016年,深圳证监局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件,其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5件,私募基金违法违规1件,中介机构违法违规1件,短线交易1件,累计罚没款808万元,均已执行完毕。
自证监会试点开展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工作以来,深圳证监局始终对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查办了大量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介机构执业违法违规、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等具有“辖区属性”的案件,累计作出行政处罚和取缔决定35宗,罚没款共计2,118.8万元,办理证监会处罚委、稽查局委托送达事项144件,对辖区监管对象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维护了市场秩序。同时,始终密切关注市场新情况新问题,对新型违法行为及时处罚,不留死角。如2016年查处的“陈述”利益输送案即是证券监管部门首次对私募基金利益输送作出行政处罚,深圳证监局的精准打击和快速查办,彰显了证监会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决心。
四、持续深化与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协作,凝聚执法合力
深圳证监局高度重视与公检法机关的执法协作,通过加强对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来遏制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多发、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态势。2016年,深圳证监局共处理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线索53件。其中,启动专项核查11件,向深圳市金融办通报2件,通过证监会稽查局向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移送案件2件,向深圳市公安局移送违法犯罪线索3件。此外,深圳证监局还应深圳市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4件,对涉案机构出具资质、行为认定意见25件。深圳证监局向深圳市公安局移送违法犯罪线索中的“华融资管非法经营”案和某公司非法发行股票案,两宗案件均系由举报线索中发现并成立调查组进行核查,在取得关键证据后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华融资管非法经营案相关主要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逮捕。
2016年3月,深圳证监局组织承办了证监会“改革完善证券稽查执法体系,提高执法效率”座谈会,邀请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等单位参会座谈。5月,深圳证监局参加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暨反诈骗”主题宣传活动。11月,深圳证监局与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联合对外召开“打击证券期货犯罪”新闻通气会。12月,深圳证监局组织召开了“2016年度稽查案例总结暨交流培训会议”,邀请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三分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检察院、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等单位从事证券期货犯罪案件查办工作的公安司法人员参加培训,并深入交流各方在案件调查、刑事侦查、公诉、审判等环节的相关工作经验,进一步增强共识。
2016年,深圳证监局除了不断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三分局和深圳市经侦局加强案件查办、情报交流和执法协作、培训交流外,还与深圳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建立了工作联系,就打击和防范以证券期货名义进行电信和互联网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深入合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五、持续加强执法宣传,形成震慑效果
2016年,深圳证监局在辖区全面开展投资者保护“蓝天行动”专项工作,其中加强稽查执法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是一项重要内容。深圳证监局在证监会稽查局的指导下,深挖查处案件的附加值,尝试广泛借助传统纸媒、网媒平台、网络自媒体平台(深证监微讲堂)等多种媒体资源转换视角向社会公众和广大投资者宣传报道证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讲法普法,展示稽查执法工作成果,警示防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市场主体形成震慑效果,既督促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引以为戒,完善内部控制,避免违法行为,也保障了社会公众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推进稽查执法和监管工作的公开、透明,接受市场监督,提升监管公信力。2016年5月,深圳证监局协 调《深圳商报》、《第一财经日报》及和讯网对新三板挂牌公司海格物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专门报道,相关报道内容被其他网站大量转载。6月,深圳证监局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稽查局、行政处罚委开展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的宣传活动,接受新华社专题采访。7月,深圳证监局查办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4号),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第61号)。10月,在中国证监会稽查局的指导和支持下,深圳证监局就编造传播“创业板全面停止审核”谣言案、编造传播“招行催国家队还钱”虚假信息案2起互联网、网络自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类案接受新华网、中央电视台等12家全国性媒体的专题采访。
此外,深圳证监局还对2010年以来查办的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从中选出24个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汇编成《深圳证监局稽查执法典型案例汇编》,向辖区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监管对象累计免费发放2,500余册,旨在警示辖区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引以为戒,树立守法合规意识,依法诚信经营、从业,忠实勤勉地履行工作职责,不触碰法律红线。
今后,深圳证监局将进一步完善稽查执法资源配置,不断加强稽查执法能力建设,努力提高稽查执法效率,快速、坚决、严厉打击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辖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深圳证监局发挥一线监管优势切实履行债券监管职责
2016年以来,在会债券部指导和帮助下,深圳局谨遵依法、从严和全面监管原则,一方面加强现场检查,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建章立制、 风险监测,强化日常监管。
强执法,严问责。深圳局根据债券部统一工作安排,2016年深入开展对辖区14家公司债券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监管与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对13家市场主体采取处理措施,严肃问责。其中行政处罚1家次3人次、监管措施3家次1人次和监管关注函5家次,取得了较好的监管效果。
夯基础,立制度。在债券部制订《公司债券发行人现场检查工作指引》的过程中,我局积极参与并配合债券部制定指引及配套工作底稿,并在2016年债券发行人检查中首次试用,在统一工作程序和检查标准,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上取得突出成效。与此同时,我局还积极参与公司债券监管系统的方案设计和需求论证工作,起草了《公司债券监管信息系统初步建设需求方案》,全程跟进系统相关开发论证工作。
重监测,防风险。深圳局始终高度重视债券市场风险情况,并建立了持续监测与关注机制。全年累计审阅及梳理60余份各类渠道共享和发布的公司债券风险监测表,及时关注和反馈债券监管信息系统共享的信息,做好对辖区公司债发行人信用风险的监测。此外,我局还积极协调配合做好其他辖区个债风险的监管协作,持续跟进“11远兴债”、“16常熟01/02”、“15渝新禹” 等多只债券的风险及年报披露情况,及时督促辖区多家债券受托管理人尽职履责,切实保障相关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下一步,深圳局将继续按照证监会及债券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持续做好对债券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探索创新监管和检查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监管的效率效果,促进辖区债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监管政策学习】
证监会完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规则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本次修订《实施细则》和制定《监管问答》,主要着眼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积极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最需要的地方,避免资金“脱实向虚”。二是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立足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堵住监管套利漏洞,防止“炒概念”和套利性融资等行为形成资产泡沫。同时,满足上市公司正当合理的融资需求,优化资本市场融资结构。三是坚持稳中求进原则,规则调整实行新老划断,已经受理的再融资申请不受影响,给市场预留一定时间消化吸收。
本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突出了市场化定价机制的约束作用,取消了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明确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
《监管问答》主要内容为: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 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3月2日,证监会公开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证监会党委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证监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大力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绿色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ABS) 筹集资金。《指导意见》强调,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引导交易所债券市场进一步服务绿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指导意见》提出,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必须投向绿色产业项目,严禁名实不符,冒用、滥用绿色项目名义套用、挪用资金。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及其管理的产品投资绿色公司债券,探索建立绿色投资者联盟。证券交易所研究发布绿色公司债券指数,建立和完善绿色公司债券板块,扩大绿色公司债券市场影响力。鼓励市场投资机构以绿色指数为基础开发公募、私募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
《指导意见》要求,证监会系统单位应当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建立审核绿色通道,适用“即报即审”政策,提升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便利性;中国证券业协会定期发布“绿色债券公益榜”,将证券公司承销绿色公司债券情况作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中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各证监局主动对接辖区地方政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项目建设。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系统内相关单位认真落实《指导意见》,大力推动绿色公司债券持续健康发展。
证监会同意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
为加强对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的防范应对,督促引导受托管理人做好公司债券违约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日,证监会同意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实施《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以下简称《处置指引》)。
《处置指引》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为制定依据,共五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受托管理人开展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二章应急管理机制,规定了受托管理人应当制定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应急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制度和工作要求。第三章预计违约处置,规定了发行人发生预计违约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开展的工作。第四章实质违约处置,规定了发行人发生实质违约时受托管理人应当开展的工作。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档案资料的保管及指引的发布和解释等。
《处置指引》发布之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要求,尽快建立公司债券违约风险处置应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下一步,证监会及证券业协会 将依法依规,全面加强公司债券市场风险防控和应对体系建设,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监管研究】
深圳辖区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分析
截至2017年4月底,深圳共有247家上市公司,较2015年底增加45家,增速明显提升;247家公司总资产18.77万亿元,净资产2.23万亿元;截至4月28日,总市值为4.93万亿元。深圳上市公司家数居于全国第六位(按证监会辖区前五位分别为江苏341家[1]、浙江307家、北京291家、广东268家和上海258家),总资产、净资产和总市值三个指标均位于北京、上海之后居全国第三位。根据财务报告,对深圳上市公司2016年和2017年1季度经营情况进行了分析,具体如下:
实体经济活力增强,“脱虚向实”取得明显进展。深圳辖区247家公司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2.70万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2,691.84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13.83%、4.30%,其中金融业业绩增幅下降,但实体经济增长强劲,反映出深圳上市公司出现“脱虚向实” 转变的新动向。
一是非金融业增速进一步提升,240家非金融业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增幅分别为19.81%、28.70%,较上年同期分别提升9个和15个百分点,提速明显。二是“脱实向虚”趋势逆转,非金融业利润贡献占总体的比例接近四成,接近2011年以来的高点,扭转了2013年以来非金融业利润贡献持续下降趋势。三是上市公司个体表明良好,240家公司中,净利润增长的家数占比近75%,创新高,其中86家公司净利润增幅超过50%;亏损面减少,亏损公司家数为7家[2],亏损金额15.09亿元,而上年同期亏损家数和金额分别为18家、49.66亿元。四是主要行业业绩增速均处于高位,除金融业外,辖区业绩贡献较大的八个行业中[3](制造业、房地产业、环保、零售、交通运输、租赁、能源和建筑),七个行业净利润增长,五个行业净利润增速超过30%,其中制造业增速为33.87%,为2011年以来的最高增速,代表新经济、新业态的环保和租赁业净利润增速分别为52.59%和111.88%,延续了快速增长态势。
实体经济增长可持续强,区域竞争优势明显。2016年辖区非金融业营业收入、净利润增幅显著高于全国平均8.29%和22.07%的增速,与北京、上海、广东(不含深圳)、江苏和浙江(不含宁波)等主要经济增长带相比,辖区实体经济发展也具有突出特点。一是增长速度快,2015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增幅均居六大区域之首,2016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幅分居第一、第二位(低于浙江);二是增长质量高,扣非后净利润是衡量增长质量的核心指标,2016年辖区非金融业扣非后净利润为909.78亿元,同比增幅为45.30%,高于浙江非金融业41.57%的增幅。三是增长更稳定,深圳区域是六大区域中唯一的营业收入连续八年增速(2009至2016年)超过10%、净利润连续三年增速稳步提升的区域。
金融业业绩在经历2016年调整后,2017年1季度明显反弹。受2015年高基数影响,辖区7家金融业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1.09万亿元、1,679.61亿元,增幅分别为6.07%、-6.40%。同期,全国金融业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增幅分别为0.13%、-4.98%。数据显示,2016年辖区金融业营业收入增幅仍高于全国金融业平均水平,但净利润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回调。
2017年1季度,辖区金融业明显反弹,营业收入、净利润同比增幅分别为18.49%、10.88%,高于全国7.68%、3.88%的增幅。
产业转型升级取得突破,发展质量优化。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迅猛,成为推动辖区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辖区共有89家战略新兴产业类公司,占非金融房地产公司家数的比例为40%左右,从行业来看主要涵盖信息技术、生物制药、高端装备制造和新能源汽车等。89家公司实现净利润355.31亿元,占非金融房地产业净利润总额的比例为61.15%,利润贡献较上年提升超过10个百分点,近三年净利润同比增幅分别为13.96%、23.71%和43.25%,呈逐年提高趋势,涌现了一批以比亚迪、立讯精密、汇顶科技和长盈精密等为代表的发展典型,如比亚迪2012年净利润由2011年的13.85亿元下降至0.81亿元,历经四年转型,成为国内新能源汽车的领跑者,2016年净利润为50.52亿元,并带动了辖区关联产业的发展。
供给侧改革稳步推进,成效明显。一是房地产去库存降低,业绩回升。房地产是国家去库存的重点行业,为鼓励房地产去库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积极政策,取得良好成效。一方面,房地产公司经营业绩明显改善,2016年深圳16家房地产上市公司实现净利润431.22亿元,同比增速为44.33%,增速创2010年新高。另一方面,房地产公司存货增幅逐步放缓,2016年底16家公司存货账面价值为7,443.87亿元,同比增长11.22%,增幅较上年同期下降4个百分点,存货占总资产的比例也由2015年的58.45%下降至51.38%。
二是非金融房地产业杠杆率下降,偿债能力增强。非金融房地产业资产负债率由2014年的57.11%经过两年持续下降至2016年的55.63%,其中制造业由2014年的57.41%下降至54.75%。同期,全国非金融房地产业和制造业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7.89%、55.02%,均高于辖区水平。杠杆率降低的同时,偿债能力也不断提升。非金融房地产业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衡量短期偿债能力的关键指标)由2014年的1.2763提高至1.3485倍,制造业则由2014 年的1.2575提高至1.3456倍。全国范围来看,流动比率虽也呈上升态势,但低于辖区水平。
三是毛利率逐年提升,税费降幅明显。非金融房地产业毛利率由2014年的20.39%渐进提高至2016年的20.74%,制造业提升尤为明显,由2014年的21.21%%升至23.73%,连续五年逐年提升。融资贵的问题有一定程度缓解,非金融房地产业财务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由2014年的1.40%下降至2016年的1.04%,制造业更由1.36%下降至0.75%。营改增对降成本产生积极影响,以非金融房地产业为例,营业税金及附加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由2014年1.60%下降至2016年的1.30%,降幅近20%。
四是补短板领域表现良好,新动能不断积聚。除前文提及的战略新兴产业保持高增长态势外,辖区非金融房地产业研发投入保持高位,近年来研发投入金额稳定在340亿元左右,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其中,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5%的共有56家,22家投入比例超过10%。
大步迈进“走出去”,海外市场拓展进入新阶段。在“走出去”方面,辖区上市公司也取得突出进展。2016年,辖区非金融房地产业中147家公司涉及海外业务,实现海外销售收入2,412.01亿元,占辖区非金融房地产业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20%,其中39家海外销售收入占比超过40%,6家占比超过80%,最高的为92.83%。同期,全国范围内,海外销售收入占比不足10%。数据显示,辖区上市公司“走出去”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从产品出口到产能输出,海外业务相关行业由制造业为主导逐渐扩展至建筑业、租赁服务业和零售业等,2016年辖区神州长城、宝鹰股份和中航三鑫等建筑业公司海外业务收入为45.76亿元,在上年增长432.14%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了91.95%的高位增幅;租赁服务业实现海外销售收入228.58亿元,同比增幅52.29%,零售业实现海外销售收入52.99亿元,同比增幅215.42%。
二是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成为走出去的新生力量。近年来主板公司海外收入规模基本保持为1,400亿元左右,增长乏力,且主要依靠中兴通讯、长城电脑和中金岭南等大型公司的贡献。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已成为海外拓展的新动力,中小板公司2016年海外收入为794.98亿元,同比增幅25.29%,较上年14.06%的增幅提升超过10个百分点;创业板公司2016年海外收入为162.30亿元,同比增幅22.82%。
资产证券化率逐年提升,资本市场为辖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了便利化支持。一是证券化率逐年提升。2016年深圳证券化率(截至2016年12月底深圳辖区上市公司市值/2016年深圳市GDP)为2.49倍,较上年的2.21倍增长12.66%。与全国主要城市相比,深圳证券化率仅居于北京之后。
二是资本市场为上市公司发展提供了强大支撑。2016年辖区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1,323.60亿元,其中2016年至2017年4月底共有43家公司IPO,融资221.68亿元。42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再融资,融资金额850.14亿元,37家公司通过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251.78亿元。
辖区上市公司社会贡献度不断提高,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显著。2016年,深圳247家上市公司员工总数为183.77万人,用工人数进一步增加;支付工资费用2,647.93亿元,同比增长16.16%;支付的各项税费合计2,368.84亿元,同比增长6.65%。深圳上市公司对就业、税收以及带动区域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2017年1季度非金融业仍保持快速增长势头。2017年1季度,辖区247家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净利润分别为6,778.63亿元、727.24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16.74%、15.87%,而上年同期分别为14.01%、-2.45%,其中,非金融业、制造业净利润增幅分别为33.22%和21.29%,开局良好。
以上分析显示,深圳上市公司转型升级成效显著,整体发展态势良好, 质量效益不断优化,但也关注到,辖区上市公司商誉账面价值从2014年的562.57亿元增至2016年的1,084.21亿元,增速较快,其中商誉超过10亿元的公司19家,需关注因商誉减值导致公司业绩突变的风险。
【监管案例】
上市公司相关收购方因提前解除表决权委托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辖区某上市公司的相关潜在收购方(以下称A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和2016年6月与相关股东方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通过相关表决权委托安排,A公司实际控制了该上市公司,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某某也成为了该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7月,A公司与相关股东方进一步签订了表决权委托相关补充协议,约定解除此前持有的部分股份对应表决权的委托。上述行为导致A公司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比例下降。A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关于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我局综合相关情况,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A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提醒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相关法规的学习理解,督促相关责任人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避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或问题。
公司高管短线交易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定的 6个月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区某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于2016年12月14日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80,000股后,又于同日买入5,400股。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短线交易行为的规定。我局综合相关行为的金额、情节等因素,依法对该公司高管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监会重拳出击“忽悠式重组 ”对九好集团等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此前,证监会组织专门执法力量迅速查办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案。在召开听证会后两周内完成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九好集团实际控制人郭丛军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表示接受处罚并在听证会现场撤回听证申请。鞍重股份及全体责任人员均未要求听证,除一名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责任人员表示不陈述申辩。
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九好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虚增2013-2015年服务费收入2.6亿余元,虚增2015年贸易收入57万余元,虚构银行存款3亿元。为掩饰资金缺口,借款购买理财产品或定期存单,并立即为借款方关联公司质押担保。九好集团通过上述种种恶劣手段,将自己包装成价值37.1亿元的“优良”资产,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以期达到重组上市之目的。九好集团及鞍重股份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九好集团等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极其恶劣,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对九好集团、鞍重股份及主要责任人员在《证券法》规定的范围内顶格处罚,对本案违法主体罚款合计439万元;同时对九 好集团造假行为主要责任人员郭丛军、宋荣生、陈恒文等人采取终身市场禁入以及5-10年不等的市场禁入。
证监会重申,对市场各种“忽悠式”重组乱象,不断完善规则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严惩扰乱市场秩序的害群之马,对重组造假,将有毒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优化监管制度,发挥重大资产重组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作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