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通讯2020年第4期(总第29期)——疫情防控惠企政策专刊
编者按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稳定增长,中国证监会及相关部委、深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以最大力度减少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深圳证监局对近期疫情防控相关的惠企政策进行了整理,特以专刊形式与辖区上市公司交流。
【惠企政策学习】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2月1日,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是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 二是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 四是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便利防疫物资进口,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 五是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
相关链接:
2020020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链接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965911/index.html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
1月28日,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资本市场平稳有序运行,中国证监会向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中国结算、全国股转公司、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各上市(挂牌)公司发布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一是各单位、各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落实落细防控措施,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和资本市场各项服务正常进行。二是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应结合行业特点,认真做好以下工作:(1)改进服务方式。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并为非现场交易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和相关服务,确有必要提供现场交易服务的,请切实做好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的清洁消毒和投资者的健康防护工作。(2)维护业务稳定。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业务应急预案,确保交易结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3)引导理性投资。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秉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4)关心关爱员工。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物品,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为严重地区返回岗位员工的健康状况。三是各上市(挂牌)公司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出发,应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信息。四是各交易所、中国结算、全国股转公司等单位要制定工作预案,切实保障市场交易、结算交割正常进行。五是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和上市(挂牌)公司等市场主体,向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的,请尽可能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证监会将改进服务方式,做好受理和批文送达的服务工作。
相关链接:
20200128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
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1/t20200128_370460.html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布《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发行监管部函〔2020〕137号)
2月3日,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本着便利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近期发行监管工作作出相关安排,尽可能减轻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特向各发行人、各保荐人、各证券服务机构发布如下通知:
一、对于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表有效期届满后终止审查时限等与发行审核相关的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均暂缓计算。
二、防控疫情期间,为便利相关主体,发行部开通以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光盘等为主要形式报送文件,发行部也将以传真、邮寄或公告等为主要方式送达发行核准批文、反馈意见、告知函等相关文件。
三、防控疫情期间,相关主体如有问题需要沟通的,发行部工作人员将高效及时以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为相关主体服务,并及时查阅及时回复相关主体的信息。
四、发行人在准备相关文件、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对于发行监管具体工作中,有利于疫情防控的意见建议,可及时通过邮件或者传真向发行部反映。
五、发行部将视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对上述安排进行调整优化完善,并及时公告。
相关链接:
20200203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发行监管部函〔2020〕137号)
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fxjgb/gzdt/rcjgxx/202002/t20200203_370479.html
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发布《关于延长公司债券许可批复时限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相关要求,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期,中国证监会通过答记者问和沪深交易所对外发布通知等方式明确了债券监管相关工作安排。
2月5日,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进一步就公司债券行政许可批复延期事项的操作方式特向各发行人、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发布如下通知: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已核发公司债券批文的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恢复计算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另行通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参照执行。
相关链接:
20200205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关于延长公司债券许可批复时限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gszqjgb/gzdtgszj/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涉及的相关规则》
2月14日,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再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助力上市公司抗击疫情、恢复生产,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的决定》【第163号令】、《关于修改<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第164号令】、《关于修改<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0〕 11号)(以下简称《再融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次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为进一步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回应市场关切,证监会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进行修订,适度放宽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规模限制,并同步公布施行。
本次修订后,证监会将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日常监管体系,严把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条件,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强化再融资募集资金使用现场检查,加强对“明股实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需要说明的是,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实施注册制,并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预计创业板尤其是主板(中小板)实施注册制尚需一定的时间,新《证券法》施行后,这些板块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实施核准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并行与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再融资规则》施行后,再融资申请已经发行完毕的,适用修改之前的相关规则;在审或者已取得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且批文仍在有效期内的,适用修改之后的新规则,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更新申请文件或办理会后事项后继续推进,其中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不需重新提交发审会审议,已经取得核准批文预计无法在原批文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向证监会申请换发核准批文。
相关链接:
1.2020021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调整涉及的相关规则》
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2/t20200214_370777.html
2.20200214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63号令】
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2/t20200214_370779.htm
3.20200214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的决定》【第164号令】
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2/t20200214_370780.htm
4.20200214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0〕11号)
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2/t20200214_370781.htm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
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开始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通知》规定的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和募集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参照现行规定办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通知》及本通知的规定,明确审核标准、审核程序、上市条件、交易方式等相关事宜,明确材料报送及操作流程,做好衔接安排,有序实施受理、审核工作。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对公司债券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实施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的同时,证监会将加强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持续监管,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20年3月1日前证券交易所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项目,按照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
相关链接:
20200301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
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3/t20200301_371309.html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17号)
3月6日,为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畅通“投资-退出-再投资” 良性循环,促进创业资本形成,更好发挥创业投资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的作用,通过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助力疫情防控,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修订实施细则,本规定自2020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4号)同时废止。《特别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简化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明确创业投资基金项目投资时满足“早期企业”、“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三个条件之一即可享受反向挂钩政策,并删除基金层面“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50%以上”的要求。
二是取消大宗交易方式下减持受让方的锁定期限制。为激活大宗交易方式下受让方的交易动力,通过同步修订证券交易所实施细则,完善大宗交易环节反向挂钩政策,取消减持受让方锁定期限制。
三是取消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限制。为引导长期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促进长期资本形成,对投资期限达5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锁定期满后不再限制减持比例,更好体现差异化扶持和引导。
四是合理调整期限计算方式。调整投资期限截至点,由“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修改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日”,有利于连续计算基金投资时间。
五是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反向挂钩政策。实践中,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也符合“投早”、“投中小”、“投高新”的要求。因此,此次修订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
六是明确弄虚作假申请政策的法律责任。对于不符合条件但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适用反向挂钩政策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监会对反向挂钩政策简化优化,有利于缓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退出难”。符合反向挂钩政策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持股市值占比很小,且需根据限售要求分批解禁,不会显著增加市场减持压力。20200306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17号)
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zjh/202003/t20200306_371675.htm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疫情防控期间,证监会对相关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应对措施以及对缓解受影响较大企业到期公司债券还本付息压力的支持政策措施等问题答记者问
A股市场2月3日开市之前,就投资者关心的相关问题,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2月2日接受了采访。
一方面,疫情防控期间,部分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一定影响,针对相关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证监会将采取哪些应对措施的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当前股票质押业务规模稳中有降,场内股票质押融资余额0.88万亿元,较峰值时下降45%以上,绝大多数融资期限为1至3年,整体履约保障比例约213%;全市场融资融券余额约1.05万亿元,占A股流通市值的2.13%,整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280%,50倍以上市盈率股票融资余额占比未超过三分之一,2019年以来全市场日均平仓金额约2000万元。上述业务有一定的安全边际,风险总体可控。考虑到疫情客观上对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和现金流动造成了暂时性影响,为纾解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流动性困难,降低市场影响,证监会拟根据不同地区受疫情影响情况,分类采取措施:一是,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下同),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二是,疫情解除前,对于湖北地区融资融券客户,以及因疫情实施隔离或者接受救治的其他地区融资融券客户,证券公司不主动实施强制平仓;对于其他客户,证券公司应按约定主动加强与客户的沟通,适当延长客户补充担保品的时间。对银行和信托公司提供的股票质押贷款,银保监会也同样作出相应安排。对于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问题,证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积极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等多种方式补充流动性,提高相关融资额度,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增发股份等方式补充资本金。
另一方面,疫情防控期间,针对为缓解受影响较大企业到期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压力,证监会将采取哪些支持政策措施的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相对全年平均水平而言,交易所债券市场今年一季度公司债券到期和回售压力不大,风险总体可控。2020年2月,面临到期和回售的公司债券共65只、688亿元,2020年3月,面临到期和回售的公司债券共212只、2317亿元。但考虑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部分企业采购、生产及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及现金流回款等造成暂时性冲击,企业的正常偿债资金筹集活动也将受到影响,不排除部分企业会遭遇短期的流动性困难,进而导致无法按期偿付债券本息。为疏解相关企业的流动性困难,防范违约风险,降低市场影响,证监会将采取相关措施。一方面,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生产经营正常的,我会通过设立绿色通道等措施,支持发新还旧;另一方面,我会和证券交易所积极引导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做好相关风险监测和市场服务,督促受托管理人积极履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协调,积极引导投资者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公司债券,通过与发行人达成展期安排、调整还本付息周期等方式,帮助发行人度过困难期。
相关链接:
20200202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2/t20200202_370474.html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配套融资部分与再融资新规如何衔接问题答记者问
2月28日,针对市场各方比较关注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的配套融资部分与再融资新规如何衔接问题,经证监会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为便利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抗击疫情、恢复生产,证监会允许上市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配套融资部分做适当调整。
对于已取得行政许可批文,配套融资尚未实施的并购重组项目。一是上市公司在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后,可以调整配套融资部分的发行股份价格、发行对象数量、股份锁定期、发行股份规模等内容。二是因证监会批文明确了配套融资总金额上限,上市公司不得调增配套融资总金额。三是对并购重组行政许可批文有效期暂缓计算,变更配套融资方案后无需更换行政许可批文。
对于已发布重组预案、尚未取得批文的并购重组项目。一是拟调整配套融资方案中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价格、发行对象数量、股份锁定期、发行股份规模等内容的,需重新召开董事会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无需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基准日重新确定。二是拟将配套融资方案中定价基准日确定方式变更为选择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之一的,发行对象需符合规定条件且于董事会决议前全部确定,并需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基准日需重新确定。三是拟新增配套融资的,需要重新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基准日需重新确定。
对于配套融资涉及定向可转债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做好并购重组项目的沟通和服务工作,一方面抓好疫情防控,一方面加快审核进度、提高审核效率,做到受理不停、审核不停,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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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2/t20200228_371248.html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同志就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3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同志就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债券市场支持疫情防控方面采取的措施等问题接受记者访问。有关负责同志表示,2020年3月10日,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为2.61%,较上年末下行52个基点,带动实体企业融资成本继续下行。下一步,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改革创新,提升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一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积极推动债券产品创新,引导资金流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薄弱环节,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二是加大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力度,为民营企业发债融资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和便利条件。三是继续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资本债券,提高银行业资本充足性,增强信贷投放能力,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四是加强违约风险监测预警,健全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丰富市场化的违约处置方式。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民银行、证监会积极采取多项措施,通过债券市场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括:一是建立债券发行“绿色通道”,延长债券发行额度有效期、合理调整信息披露时限等针对性措施。二是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并充分利用线上办理业务,确保债券市场发行登记、承销分销、付息兑付、交易结算等各项业务顺利进行。三是加大受疫情影响地区机构发行登记、交易、托管等费用减免力度。截至2020年3月10日,在市场各方共同努力下,已累计发行支持疫情防控债券236只、2095亿元,用于防护及医疗物资采购生产及运输、防疫基础设施及医院施工建设、民生保障、物价稳定等疫情防控领域。
近期,围绕债券市场违约与风险处置机制建设,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下,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及风险处置指南》等三项基础性制度,进一步明确银行间市场债券违约的处置路径和市场化处置手段。近期,又针对发债企业进一步推出债券置换试点,为发行人主动管理债务提供机制便利。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先后发布债券回售业务的通知及发行人债券购回业务的监管问答,明确了债券回售撤销、回售转售、发行人债券购回相关业务的开展流程,推动企业化解回售行权的偿付风险,规范、优化发行人的债务管理。
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证监会持续优化完善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制度: 一是进一步扩大熊猫债发行规模,推出丝路主题债券和一带一路债券。二是允许更多外资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债券承销和评级业务。三是简化境外机构入市流程、延长结算周期,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加便利的环境。四是整合QFII/RQFII与直接入市渠道,同时允许境外投资者选择多家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通过主经纪商或者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外汇风险对冲。截至2020年2月末,境外发行人累计发行熊猫债3816亿元人民币;有814家境外法人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持债规模2.3万亿元人民币。彭博和摩根大通等国际债券指数供应商先后将中国债券纳入其主要指数。证监会积极扩展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渠道,研究制定交易所市场熊猫债管理办法。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优化相关制度安排,为国际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
2020031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同志就债券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链接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2003/t20200311_371901.html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0〕1号)(深圳惠企16条)
2月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稳定增长,深圳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实施《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共提出16条具体举措,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16条工作措施包括以下方面:(1)强化对抗击疫情重点单位的服务;(2)减免物业租金;(3)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4)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5)返还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费;(6)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7)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8)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9)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10)加大产业资金倾斜支持;(11)进一步释放“四个千亿”政策红利;(12)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营保障支持;(13)加大援企稳岗力度;(14)实施灵活用工政策;(15)加大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力度;(16)加强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保障。
深圳市委市政府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高度重视企业面临的困难,支持企业共渡难关,保障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稳定增长,在多方听取企业家建议、充分吸纳各地好的做法基础上,出台16条精准务实管用的举措,主要目的是帮助企业缓解疫情期间刚性支出压力,让暂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和员工可以安心、专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若干措施》突出防控疫情需要、突出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突出强化城市运行保障、突出全社会同舟共济,针对性强,可操作、可持续、覆盖面广,真金白银帮助企业,最大力度减轻疫情对企业的影响。
此外,为进一步方便广大企业了解、申报、享受惠企政策,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梳理了关键措施操作细则和申报入口的详细网址,以及相关咨询电话,供广大企业参考,具体内容可参考3月6日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布的《深圳惠企16条政策操作指南》。
相关链接:
1.20200207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0〕1号)(深圳惠企16条)
- 链接http://www.sz.gov.cn/szzt2010/yqfk2020/szzxd/content/post_6724762.html 2.20200306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深圳惠企16条政策操作指南》
链接http://zxqyj.sz.gov.cn/zwgk/zfxxgkml/tzgg/202003/t20200306_19041683.htm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
2月29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措施内容包括:
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到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中。
二、认真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疫情防控工
作。精准实施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织密织牢“外严防输入、内严防扩散、严防再输出”防线,优化强化小区城中村等社区疫情防控,突出做好重点机构场所防控工作,全力科学救治患者,全面做好支援湖北工作,集中力量加快科研攻关,持续做好医疗物资和生活物资保障,全力支持港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加强公共卫生应急法治保障,着力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
三、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精准稳妥推进复工复产达产,精准有效加大投资力度,多措并举挖掘消费潜力,千方百计稳外贸稳外资,加快制造业高端化步伐,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坚决打好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坚决打好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四、充分释放“双区驱动效应”,以优异成绩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
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组织开展好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系列活动,对标先行示范要求编制好“十四五”规划。
五、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头雁”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全力做好对医务防疫人员的保护关心爱护,提高新闻舆论工作有效性,严明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充分发动社会力量。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深入贯彻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认真落实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工作要求,坚持战疫情、稳经济“两手抓、两促进”,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努力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实现决胜高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脱贫攻坚任务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以实际行动和扎实成效体现深圳先行示范区的担当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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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
链接http://www.sz.gov.cn/cn/xxgk/zfxxgj/tzgg/content/post_6748544.html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3号)
2月29日,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降低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本办法中的贷款贴息支持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商事主体,中小微企业须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本办法贴息支持的贷款类型包括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以及通过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对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的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本办法所用资金由市级产业专项资金划拨,优先用于扶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对于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获得深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给予贴息支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同一支持对象在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贴息累计计算)最高100万元的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贷款贴息按照“先付后贴”方式实施,即在支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利息后,再按一定比例补贴。贴息项目通过银行机构统计、申报,基本覆盖全部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的贷款贴息资金由银行按月分拨到各支持对象的账户,支持对象需提供收款收据。贴息项目无需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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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9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3号)
链接http://gxj.sz.gov.cn/xxgk/xxgkml/zcfgjzcjd/gfxwjcx/202002/t20200229_19033260.htm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4号)
3月1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深圳市财政局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 2018〕18号)等文件要求,对《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深工信规〔2019〕1号)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将受益面扩大至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对各商业银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贷款的风险损失补偿比例上限由50%提高到80%。此项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通过运营资金池,对银行机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包括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放贷形成的符合规定的不良贷款总体按3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提高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撬动银行机构对我市中小微企业新增20%以上的贷款额度,有效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微企业规范经营、健康发展。
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指出,本细则中风险补偿对象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辖区内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且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 《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加盟银行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补偿。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深圳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成立1年以上,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 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与加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结清本外币人民币(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以国家银保监会规定为准)和其他类型企业贷款。
贷款项目包括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共同借款人(企业主与企业共担债务)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同时,不良贷款项目要符合以下条件:(1)该笔不良贷款符合本细则中对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的定义;(2)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商事主体)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3)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上浮未超过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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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工信规〔2020〕4号)
链接http://gxj.sz.gov.cn/xxgk/xxgkml/zcfgjzcjd/gfxwjcx/202003/t20200301_19033734.htm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化办理上市拟上市企业协调函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深中小企字〔2020〕11号)
2月20日,为了减少企业聚集办事,避免公共区域交叉感染的风险,根据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和工作部署,坚持疫情防控管理和企业优质服务并举,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化办理上市拟上市企业协调函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对上市拟上市企业申请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等事项协调函的办理流程进行改进优化,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采取不见面办理方式。
通知指出,对于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备案的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
拟上市和已上市企业、以及外地上市主体在我市注册的子公司,完成备案后,申请办理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协调函或申请其他个性化问题协调的,不需要提交纸质文件,只需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完整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数量特别大的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出具协调函。涉及协调本市部门的,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通过政务办公系统直接发函,并收取各部门证明文件,通过企业邮箱或微信转发给企业;涉及协调市外部门的,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将纸质版协调函快递给企业,由企业自行办理。
相关链接:
20200220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化办理上市拟上市企业协调函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深中小企字〔2020〕11号)
链接http://zxqyj.sz.gov.cn/zwgk/zfxxgkml/tzgg/202002/t20200220_19019565.htm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发布《关于开展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申报的通知》
2月27日,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帮助我市优质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扶持优质中小企业专项实施方案》,发挥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作用,对因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同时发布了《关于开展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申报的通知》。本申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通知指出,申报该项资金的企业需满足:(1)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中型、小型企业标准的中小企业;(2)注册地、经营主体或核心业务在深圳(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成立2年以上(含2年);(3)主营业务清晰稳定、符合国家及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有较好发展前景;(4)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主营业务稳定,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但营业收入实现增长;适当放宽对本次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营业收入增长方面的限制。该项资金优先支持在本次疫情中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紧缺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及其他有突出表现的企业,包括生产重点医用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毒液、红外测温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相关药品等)和紧缺生活物资的重点企业,以及为重点企业提供原材料、生产设备的产业链相关企业或在保障抗疫防护用品方面通过捐赠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该项资金支持是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高新投集团)及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担保集团),采用委托贷款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原则上对单个申请企业支持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利率在平稳基金原债权支持利率的最高限额基础上给予七折优惠。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企业需向高新投集团、担保集团提交《受疫情影响中小企业债权支持申请书》,经过高新投集团、担保集团初审、调研、评估后,高新投集团、担保集团履行内部决策后实施,并在对拟支持项目决策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母基金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汇总后定期报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相关链接:
20200227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申报的通知》
链接http://zxqyj.sz.gov.cn/zwgk/zfxxgkml/tzgg/202002/t20200227_190302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