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通讯2021年第1期(总第36期)
【辖区概况】
上市公司基本信息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深圳辖区共有上市公司333家。其中,上交所主板公司22家,科创板公司18家;深交所主板公司57家,中小企业板公司129家,创业板公司107家。
2020年全年,辖区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3,312.88亿元,较2019年增长79.58%;完成重大并购重组交易1,594.93亿元,是2019年的6.6倍。其中,34家公司实现IPO融资305.72亿元,年新增IPO家数仅次于2017年;37家次公司完成股权再融资923.74亿元,是2019年的3倍;39家公司完成公司债券融资2,083.42亿元,较2019年增长61%。
2020年前三季度,辖区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6.50%,较一季度 -5.98%的增速明显回升;净利润同比下滑4.41%,较一季度 -25.61%的增速降幅明显收窄。
【监管政策法规学习】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证券期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标,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是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 -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二是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三是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四是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
2020年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会议指出,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拓宽多元退出渠道,严格退市监管,完善常态化退出机制。要加快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推动构建良好市场秩序。
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修订退市规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2020年12月31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新的《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退市规则进行了重大修订。本次退市规则全面修订了财务指标类、交易指标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标准,在全部板块取消单一连续亏损退市指标,制定扣非净利润与1亿营业收入组合财务指标;在保留“面值退市”等交易类退市标准的基础上,设置 “3亿市值”标准;增加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的标准;增加重大违法退市细化认定情形等。同时,根据新《证券法》规定,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优化退市整理期等,提高退市效率。
证监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为落实新《证券法》的规定,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各项制度,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于2020年12月31日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关于交易制度。要求证券交易场所根据可转债的风险和特点,完善现行交易规则,防范和抑制过度投机,同时要根据正股所属板块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制定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则;明确强制赎回条款触发前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证券交易场所的风险监测职责等。二是关于信息披露。以《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可转债的特点以及交易所实际监管经验,对临时披露重大事件进行了完善。三是关于转股价格。按照兼顾发行人、股东与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结合现行再融资办法,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转股价格的确定、修正及调整进行了完善。四是关于受托管理制度。依照《证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立可转债受托管理制度,明确受托管理人职责要求等。五是关于监管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证监会将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关于规则衔接。《管理办法》不改变可转债现有发行规则,同时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预留一定的制度空间。七是关于新老划断。《管理办法》施行日及以后发行申请被受理的可转债适用本办法,但是本办法有关交易规则、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赎回回售等交易环节的要求,一体适用于已经发行和尚未发行的可转债。
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行为,加强内幕交易综合防控,证监会于2021年2月5日修订并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一是落实新《证券法》规定。根据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压实上市公司防控内幕交易的主体责任。规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要求上市公司根据重大事项的变化及时补充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三是强化证券交易所在内幕交易防控方面的职责。授权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信息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享。四是明确中介机构的配合义务。要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监管动态】
落实落细深圳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
2021年1月8日,为推动深圳上市公司深入领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0〕69号,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主要精神,准确掌握《专项行动》各项要求,扎实推动辖区2020年6月30日(含)以前上市的公司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深圳证监局开展辖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视频培训,就《专项行动》主要内容和填报具体要求,组织辖区上市公司董秘和相关填报人员专题学习,督促公司按时高质完成自查工作。
及时启动深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自查自纠行动
2020年11月16日,深圳证监局下发通知,梳理辖区上市公司近年来规范运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重申上市公司树立“四个敬畏”意识、坚守“四条底线”的核心要求,明确上市公司规范发展、提高质量的主体责任,同时,启动辖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自查自纠行动,要求辖区上市公司对照十项重点认真查摆近3年制约公司整体质量提升的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及时清理风险事项,于2020年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制定详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深圳辖区2020年11月底前上市的324家上市公司已全部提交自查报告及整改计划。其中,1家公司主动反映存在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还有部分公司反映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投资者关系管理不到位等规范运作问题。针对公司自查问题,深圳证监局已建立辖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问题台账,将及时跟进处理,以日常监管、现场检查校验自查情况,督促公司真自查,并以回头看验收公司整改情况,保障公司自查自纠见实效。
有序开展深圳上市公司2020年度年报监管工作
2021年1月15日,深圳证监局下发年报监管通知,要求全辖区上市公司确保年报信息真实性,严禁财务造假,严禁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强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严格规范并购重组信息披露,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同时,深圳证监局根据风险和问题导向,于近日陆续约谈部分上市公司及年审机构,并向其下发监管提示函,提示审计风险,督促做好2020年年报相关工作。
持之以恒推进股票质押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2020年以来,深圳证监局现场走访辖区大股东高比例质押上市公司,约谈相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积极引导推动上市公司及大股东抓住再融资规则调整、深圳地方政府纾困政策落地等有利时机,灵活运用多种手段,有效化解大股东高比例质押风险。全年推动压降高比例质押公司20家。
凝聚合力助推 *ST飞马进入破产重整
在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指导下,深圳证监局积极探索上市公司风险出清新路径。在*ST飞马风险化解处置工作中,协调深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引入破产重整投资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密切协作推动完善重整方案,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合规推动重整方案落地。2020年12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ST飞马破产重整方案。*ST飞马破产重整案成为国内首家A股上市公司“预重整”成功转重整案件,为拓宽上市公司多元化退出渠道提供了有益借鉴。
从严监管上市公司现金高溢价并购重组
近期,辖区某上市公司拟以大额现金高溢价收购某公司控股权,引发市场媒体质疑和关注。深圳证监局及时约谈公司董事长,要求公司审慎处置重大现金并购风险事项,防止交易标的风险延伸传导至上市公司。同时,深圳证监局与证券交易所保持密切沟通,要求公司公开说明收购相关重大风险事项,跟踪督促各中介机构对并购标的股权受限等风险事项及解决方案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目前,由于交易相关方无法对并购标的股权受限事项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中介机构难以发表核查意见,该上市公司决定终止重大资产购买事项。
持续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
2021年1月11日晚,辖区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提议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并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7股。1月12日早,该公司紧接着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年度报告未经审计,决定取消上述提议,引发市场媒体质疑和关注。深圳证监局与证券交易所保持密切沟通,及时约谈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会秘书,对其诫勉谈话,要求公司切实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依规审慎行使股东权利。
【并购重组失败警示案例】
近年来,辖区部分上市公司偏离主业,盲目追逐市场热点,热衷编故事、炒概念,进行跨界“高估值、高溢价、高承诺”并购,随之带来并购标的整合协同战略失败、股东补偿纠纷矛盾、高商誉减值风险、财务造假、涉嫌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一系列重大风险。为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警醒上市公司及有关方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对辖区并购重组失败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跨界并购子公司业绩不达标,上市公司巨额亏损
1. 辖区上市公司A分别于2015年、2017年收购与上市公司主业无关的A1、A2公司100%股权,涉及交易对价11.18亿元、28.95亿元,分别形成商誉9.10亿元和25.45亿元。2018年,A1公司亏损,上市公司A据此计提商誉减值6.56亿元。2019年,A1公司继续亏损,A2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上市公司A据此计提商誉减值27.99亿元,且当年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9年年报期间,A2公司业绩承诺双方对业绩存在较大争议,上市公司A股东大会出现互斥议案,引起市场媒体广泛关注。2020年底,上市公司A以6,300万元出售了A1公司,直接损失超过10亿元。目前,上市公司A因连续两年计提大额商誉减值,导致2018年和2019年净利润连续两年巨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 辖区上市公司B于2018年初以13.36亿元现金收购与上市公司主业无关的新能源公司B1,形成商誉10.44亿元。2018年四季度,B1公司主要客户爆发债务危机、资金链断裂,亏损超过5亿元,上市公司B据此计提商誉减值5.21亿元,计提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7.76亿元、1.26亿元,导致收购当年上市公司B巨亏16.14亿元。在计提商誉减值过程中,上市公司B因减值计提不审慎、减值测试关键参数披露不充分等事项,被深圳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
收购子公司失去控制,上市公司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
辖区上市公司C于2017年收购了C1公司51%股权,C1公司当年贡献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2017年度合并净利润的90%以上。收购后,上市公司C以C1公司原股东负有业绩承诺为由,对C1公司完全不加以管控,仍由原股东负责管理C1公司。2018年,C1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问题,原主要股东滞留境外不归,不再向上市公司C提供基本财务信息,并拒绝上市公司C派人进驻管理企业。2018年年报期间,C1公司经营场所人去楼空,导致2018年年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上市公司C当年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收购子公司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被行政处罚
1. 辖区上市公司D于2016年以现金18.8亿元收购了D1公司80%的股权。为完成业绩承诺,D1公司原股东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违规等多种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16年虚增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23亿元。2017年虚增收入2.0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79亿元。深圳证监局于2019年5月对上市公司D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10月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市公司D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上市公司D时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监事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D1公司时任董事长、财务总监、副总裁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同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 辖区上市公司E于2014年-2018年之间,陆续投资50余亿元跨界并购十余家公司,形成商誉46.38亿元。目前,已基本全部计提减值。业绩承诺期内,并购标的基本由原股东控制经营,大部分并购标的业绩精准达标。其中一家并购标的E1通过虚构业务等方式,虚增收入6,000余万元,虚增利润6,000余万元。深圳证监局于2017年12月对上市公司E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12月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市公司E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上市公司E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监事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E1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股东、时任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同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