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通讯2022年第2期(总第40期)——年报监管专刊
编者按
上市公司年报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最核心的内容,直接反映公司经营运作、财务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精神,提高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深圳证监局按照中国证监会工作部署,以年报监管为抓手,坚持风险导向、问题导向,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全面压实上市公司会计责任和审计机构审计责任,督促相关主体各司其职、归位尽责,确保各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近期,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陆续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和审计工作的相关要求,本期收集梳理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工作动态】
深圳证监局启动2021年年报监管工作
为提升深圳上市公司2021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深圳证监局狠抓年报监管关键环节,扎实开展辖区2021年度年报监管工作。一是明确年报披露要求。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传达证监会年报编制、审计及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强调各上市公司应切实履行会计信息披露主体责任,依法编制并严格按期披露年报,确保年报真实性;强化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尚未完成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整改的公司应在“公司治理”章节专门披露具体情况、原因和整改计划,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问题和风险。二是全面排查梳理风险。根据是否存在退市风险、财务造假风险、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风险、规范运作风险等风险指标,对辖区上市公司的风险情况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公司风险情况、业绩预告披露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确定年报重点监管公司。三是强化审计机构监管。实地走访承接辖区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强调年报审计监管要求,向重点公司审计机构下发《监管提示函》,逐家约谈相关审计机构,通报提示风险。针对存在退市风险、聘请“新所”或异常换所情况的公司,进一步约谈审计机构质控合伙人,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复核,督促审计机构归位尽责,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发表审计意见。
下一步,深圳证监局将继续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首要监管目标,对各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编制、审计及信息披露质量情况进行持续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和质量。
证监会通报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
2021年,证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决策部署,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工作方针,围绕监管中心工作,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办重大案件。全年共办理案件609起,其中重大案件163起,涉及财务造假、资金占用、以市值管理名义操纵市场、恶性内幕交易及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典型违法行为。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177起,同比增长53%,会同公安部、最高检联合部署专项执法行动,证券执法司法合力进一步加强。总体看,案发数量连续3年下降,证券市场违法多发高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与此同时,执法重点更加突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中介机构违法案件数量占比超过八成。
其中,虚假陈述案件数量保持高位,重大欺诈、造假行为时有发生。2021年办理虚假陈述案件163起,其中财务造假75起,同比增长8%;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32起,同比增长50%。一是违法手段演变升级,刻意利用新业态、新模式掩盖造假。通过伪造合同、虚开发票等惯用手法有组织、系统性造假案件约占60%,部分上市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少计资产减值等方式粉饰业绩,有的虚构工程项目完工进度,提前确认虚增利润。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新业态逐渐成为造假新“马甲”,有的借供应链金融之名,虚增收入562亿元、虚构利润47亿元;有的利用商业保理业务实施造假。二是部分案件涉及金额大、周期长,市场影响恶劣。约60%财务造假案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超过30%的案件连续3年以上造假。有的上市公司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收入129亿元。有的公司打着涉密产品旗号与多家上市公司虚构业务。有的在上市前即开始业绩造假,上市后实际控制人还操纵公司股价非法获利。三是违法占用担保案件仍有发生,大股东通过多种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全年办理案件73起,同比增长69%。有的实际控制人直接划转上市公司资金,伪造银行对账单隐瞒占用;有的虚构工程款、投资款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8亿元;有的实际控制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合计约18亿元。
中介机构违法案件上升,涉案主体覆盖多个领域。全年立案调查39起,较去年同期增长一倍以上。涉及会计师事务所28起,证券公司4起、资产评估机构3起,律师事务所2起、银行承销商、评级机构各1起,涵盖首次公开发行、年报审计、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精选层转板等业务环节,首次对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银行、评级公司立案调查。其中,年报审计仍为案发集中领域,共有16家会计师事务所在20余家公司的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有的一年内6次被我会立案调查,风险内控失效;有的协助上市公司造假规避强制退市,充当造假帮凶。
下一步,证监会将以全面落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为重点,聚焦关键领域,突出重大案件,坚持“一案双查”,切实加大违法成本,有效提升执法威慑,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政策学习】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1年12月17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1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3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2021年年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通知》强调,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完整反映其有关交易和事项,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引导资源有效配置、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基本保障;是提高资本市场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的必然要求;是服务我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年报通过综合反映企业一年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在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2021年是收入、租赁等新准则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中全面实施的第一年,年报信息将直接反映新会计准则的全面实施效果;2021年是落实退市制度改革的第二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年报信息将直接影响退市制度改革的落实落地成效。当前正处于企业编制2021年年报的关键时期,有关地方和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督促相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各项要求,扎实做好2021年年报工作。
一、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加强内部控制,全面提升企业2021年年报质量
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国有企业、金融企业、民营企业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各类企业应当切实履行会计信息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治理架构。企业编制年报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合理作出职业判断,并进行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确保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有效实施,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对于风险较大、问题频发的关键控制环节,要加强内部控制缺陷标准认定,对与财报重大错报相关舞弊风险,资金资产活动、收入、成本费用、投资并购及重组、关联交易、重要风险业务及重大风险事件等重点领域的错报风险加强评估与控制,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报审计时,应当切实贯彻落实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方法,重点关注货币资金、收入、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商誉、资产减值、金融工具、企业合并、关联方交易、会计差错、持续经营等高风险领域,严格执行审计程序,保持职业怀疑,有效识别、评估及应对重大错报风险;按照审计准则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审计程序,确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对于财务造假高发领域、需要作出重大职业判断领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应当保持特别关注和谨慎,提高发现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促进持续提升行业公信力。
中国证监会公安部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结合监管实践需要,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推进完善基础性制度,形成体例科学、层次分明、规范合理且协调一致的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提升市场规则的友好度,方便市场主体查找使用。结合近年监管实践,本次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5〕37号)三份规范性文件内容梳理归并,整合形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由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安部、国资委、中国银保监会发文。
本次重点整合归并存在矛盾或重复的内容。一是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结合监管实践,将《16号文》要求所有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要求,限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二是明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主体提供担保,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三是新增一章关于上市公司占用担保的整改要求,将占用担保监管作为一项持续工作推进,同时保留《16号文》关于以资抵债的要求。四是在罚则部分整合关于证监会、国资委和银保监会等单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内容,并新增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重大举措,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项重要成果,有助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形成资本市场良好生态具有重要意义。《若干规定》全面总结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以来的市场发展、立法演变和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疑难问题,根据《民法典》和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追究机制等各项主要内容: 取消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及时全面保障受损投资者诉权;明确了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等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规定了预测性信息安全港制度,对虚假陈述认定中实施日、揭露日、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等关键内容进行了优化完善,有利于司法实践操作;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细化了对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独立董事、保荐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的过错认定标准及免责抗辩事由,回应市场关切并稳定市场预期;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以实施精准 “追首恶”,规定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的责任以规制“忽悠式”重组,追究帮助造假者责任以遏制虚假陈述行为的外围协助力量,阻却保荐承销机构等补偿约定以促成其全过程勤勉尽责,压实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优化了基准日及基准价制度,在传统诱多型虚假陈述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诱空型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法,规定了多账户交易损失计算的处理方法,明确了损失因果关系认定相关内容,系统完善损失认定规则。经过多年努力,《若干规定》对原司法解释的系统修改完善将更加有利于追究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更有利于明确市场参与各方责任边界,稳定市场预期。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推动《若干规定》稳妥有效实施,应对废除前置程序后投资者可能面临的举证、认证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积极发挥协同作用,就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和证监会的专业支持、案件调查等方面依法作出衔接性的安排,专门发布《关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券虚假陈述是一种易发多发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动摇投资者信心。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是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进行立体式追责的重要一环,也是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的重要措施。《若干规定》和《通知》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加强了资本市场法治供给,畅通了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夯实了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的制度基础,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稳步有序做好《若干规定》和《通知》的实施工作,以全市场注册制改革为牵引,统筹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不断提高投资者保护工作质效。同时,证监会将继续落实“零容忍”工作要求,优化资本市场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强化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